[摘要] 苏州拆迁安置房买卖政策交易实施细则一览
十一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房源、价格等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政府回购。
实行政府回购的,回购交易价格为原购买住房时的房价款和政府回购核准价格与原购买住房时价格的50%的差价款,住房产权转让给政府。
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
十二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可依法办理住房继承手续。继承人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含继承人配偶)不需交纳差价,继承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继承人或继承人之一为非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后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交纳差价。交纳差价后,继承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十三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办理住房赠与手续。受赠人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受赠人(含受赠人配偶)不需交纳差价,受赠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受赠人或受赠人之一为非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交纳差价。交纳差价后,受赠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十四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妇离异后可办理原夫妇之间的住房产权变更手续。原夫妇双方均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不需交纳差价,产权变更后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夫妇离异后办理住房产权变更手续时有赠与情形的,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后,可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十五 购房家庭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设立抵押权。购买保障型住房后,未满5年的不得设立抵押权。购买共有产权型住房的,在还清原政府出资款前不得设立抵押权。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在还清原政府出资款、原贷款后可设立抵押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控制在住房价值的50%以内。
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处置设立抵押权的保障性住房时,必须优先交纳政府的差价。
十六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以保障性住房抵偿债务的,应当优先并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交纳政府的差价。交纳差价后,方可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抵偿债务取得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购买的保障型住房未满五年,以保障性住房抵偿债务但无法实施政府回购政策的,可以在购买满五年并交纳政府差价后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
十七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购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确需上市交易的,全额退回政府补贴款。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必须退回50%的政府补贴款。退回政府补贴款后,方可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住房性质变更为一般存量住房。
十八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可以变更住房性质。购房人可按届时同地段一般存量住房的政府交易指导价格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时价格的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一般存量住房。
十九 原购房时由政府出资帮助购买的共有产权型住房,必须先还清政府出资,再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保障型住房的上市交易手续。
原购房时政府承担的与所退出公有住房同等建筑面积的购房款,上市交易时应当纳入原购房人的购房款计算。
原保障性住房中,政府补贴的管道煤气初装费或购房人出资的管道煤气初装费,上市交易时可以纳入原购房人的购房款计算。
二十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转让,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的缴纳以及房屋维修资金的处理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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