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缴社保、买房子、炒股票……请先提供您的税号,家庭计征个税、开征房产税、破题遗产税……先要人人有税号。2月3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结束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告诉我们,个人税号时代渐行渐近。
■评论
个人税号:
以义务收据 为权利筑基
日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结束意见征求。这份内容丰富的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这意味着自然人将拥有且终身不变的“个人税号”。
仅改革征税方式,加之未来或开征房产税等,有形中会增加“个人税号”上的税种和负担,于是,综合计征就要提上改革日程。相较于目前的按个人分不同收入征税,按家庭综合计征个税是相对公平与科学的。但是,“个人税号”中不只有个税,还可能有其他如消费税、增值税,以及未来的房产税等。推动了个税征收越来越公平,并不代表着自然人的整体税负就会降低。在此,“个人税号+直接税”的模式,就会产生一张“税负清单”,从而为考量民众税赋负担以及或有的结构性减税,提供参考和依据。
义务与权利,从来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个人税号+直接税”所催生出的纳税清单,即可以视为一张义务收据。在强调纳税主体的变革过程中,这张义务收据就需要权利的赋予来兑现——政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教育、卫生、社保、治安等等公共服务,纳税人为此纳税,从而完成义务与权利的契约关系。这注定是一个社会累进和权利增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税收“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的概念,都需要更加清晰起来。从这个意义上,“个人税号”的开启,便意味着以义务收据为权利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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