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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古城区推三宗保障性住房 严格控制开工与竣工时间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2012-03-20 09:27

[摘要] 记者从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了解到:近日,苏州国土资源局再次推出三宗保障性住房。这三宗地块均位于古城区,用途分别为:批发零售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此次还特别严格地规定了这三宗地块的开工与竣工时间。

 

2. 关于苏地2012-G-2号地块有关说明

(1)苏地2012-G-2号地块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更名。

(2)苏地2012-G-2号地块红线范围内自清洁河沿清塘路有约16米自来水管道,经现场踏勘,该自来水管道位于批准建设方案绿化区域,不影响建筑。因此该自来水管道不再迁移且地块竞得者在建设过程中应予以保护。

(3)苏地2012-G-2号地块为多层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实施带方案挂牌。方案在公告期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给竞买人,请竞买人凭此方案认真做好地价测算。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太阳能建设费及规划方案设计等费用129.86 万元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移交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方案设计费含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施工图设计费。

(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所在区政府选定,受让人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须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5)苏地2012-G-2号地块内建设的停车位和配套物业管理用房执行以下规定:

①按规划设置的汽车位(含地下汽车位)只租不卖,出租全部补贴物业管理成本。

②物业服务用房建设面积及具体位置见该地块批准规划方案。其中,超过7‰部分的物业服务用房产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给所在区区政府,由所在区区政府负责使用管理,使用应主要用于贴补定销房的物业管理成本。

(6)规划方案中明确的社区用房产权由受让人建成后无偿提供给所在区的区政府。

(7)因政策性因素变化导致定销房开发建设成本增加的,增加幅度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以内的部分由受让人自行承担,超出60元部分,经成本审计后由政府承担;因市场性因素变化导致定销房开发建设成本增加的,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因拆迁需要调整套型面积比例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人,受让人应予配合,因调整造成的损失由政府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予以补偿。

(8)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价格规定。苏地2012-G-2号地块上多层定销商品房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3000元,阁楼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1294元,自行车库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1100元,配套商业房和室内汽车库由开发商自行销售。楼层差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审定。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定销房销售的价格由政府确定,定销房销售的价格超过结算价格部分为政府土地。受让人须每月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结算,如不按时结算,自延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缴纳违约金。

定销房销售前,受让人应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苏州城区定销房销售资金监管协议》,受让人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二方授权选定银行作为监管专户资金的监管银行,受让人须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定销房房屋(预)销售资金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并承诺将定销房房屋(预)销售所得款项全部缴入该监管专户。受让人同意并授权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监管专户内资金进行监管,并同意市土地储备中心拥有该监管专户中政府土地资金的直接支取权力。

(9)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销售办法。根据《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0号文),受让人必须按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要求将核定的房源销售给《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指定的对象,其余销售政策则等同于商品房。

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府(2011)179号文件,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竣工后一年未实现销售的房屋(含阁楼),由政府按结算价格向受让人预付销售款,但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的销售手续仍由受让人办理。政府已预付销售款部分的房屋注册证、土地分割证,应先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保管,房屋实现销售后,受让人应及时将房屋销售款(含政府预付销售款及超出结算价格部分)交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核对销售对象后将两证发还受让人。

(10)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项目建设期限。苏地2012-G-2地块所建的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项目主体竣工日期为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后15个月内,主体竣工至交房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为保证建设进度,出让后要与市住建局签订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合同附后)。

(11)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除按有关商品房设计和建筑工程标准和规范建设外,还须遵守以下建设标准:

①公用楼梯采用防滑地砖,设置不锈钢栏杆、扶手;

②单元外门采用钢质安全防卫门并安装电子对讲系统,套型户门采用安全防卫门(A、B锁),符合防火、防盗要求;

③1:1:6内墙粉刷,除卫生间、厨房间外白水泥两度,公共部分涂料到位;

④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府(2011)179号文件精神,为提升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小区的绿化景观水准,小区绿化景观标准不少于200元每平方米设计面积。[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绿化景观建设的要求附后]

⑤按相关单位规定,设置景观灯光;

⑥按规定设置邮政信报箱,以单元为单位,材料使用不锈钢,方案报土地储备中心审批后建设;

⑦外墙涂料采用弹性涂料(中弹),贴面材料价不低于40元/㎡;

⑧设置红外线周界报警系统;按所在地公安部门要求,小区内设置相应的监控设备和设施;

⑨小区主干道采用沥青路面铺设。

该地块受让人在确定建设单位时,要求监理单位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对上述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理的责任状。

(12)对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建设质量的监管按苏州市政府苏府(2011)179号文件执行。小区竣工后对以上绿化标准、贴面材料价格低于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政府收缴,受让人应按差额部分的20%承担违约金。

(13)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由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建设单位负责聘请并承担相关费用。

(14)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市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建设,并对市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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