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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古城区推三宗保障性住房 严格控制开工与竣工时间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2012-03-20 09:27

[摘要] 记者从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了解到:近日,苏州国土资源局再次推出三宗保障性住房。这三宗地块均位于古城区,用途分别为:批发零售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此次还特别严格地规定了这三宗地块的开工与竣工时间。

 

六、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价房地字[2004]204号、苏土字[2004]152号《关于转发省<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受让人须缴纳土地使用交易服务费。根据该规定,苏地2012-G-1号、苏地2012-G-2号、苏地2012-G-3号地块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向苏州市土地交易中心按1元/平方米标准交纳土地使用交易服务费。

苏州市土地交易中心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980号地产大厦五楼

七、关于项目建成后容积率误差问题的处理

(一)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容积率指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为准,土地分割时,以房管局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对容积率有另行约定的,按出让文件约定执行。

(二)如果规划核准项目超容积率,在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前提下,按该地块土地挂牌成交的楼面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苏地2012-G-1号、苏地2012-G-2号、苏地2012-G-3号地块竣工后如计容面积存在差异的,按苏规管{2010}4号《定销房(带方案拍卖项目)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在城镇住宅用地中,按挂牌出让文件约定,可以配建商业、社区居委会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分别为:40年、40年、70年,土地用途分别为:批发零售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八、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要求、配套基础设施情况及出让价款交付时间

交地时间是指土地出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面建筑物拆除,按现状条件交予土地受让人的时间。出让人承诺的地块周围其余基础设施通达条件、管线迁移,不作为土地交付和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置条件,具体实施的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土地交付使用时,市区(金阊、平江、沧浪)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受让人提前发出书面土地交接通知书,其余各区地块由各区负责地块前期开发的部门向受让人提前发出书面土地交接通知书,如受让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至文件规定的交地日不来办理土地交接手续的,视作开发单位在文件规定的交地日已接收该地块。如开发单位尚未按规定时间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该日起作为征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

对地块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情况中出让人承诺的“通电”、 “通讯”、“通有线电视”,是指地块具有的配套条件,具体接通的时间由受让人自行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出让人承诺的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距地块用地边线100米范围内视作到位。地块基础设施条件到位以竞得人按期支付完毕地块全部土地出让金为前提,如竞得人不能按期支付全部土地款,则上述地块基础设施到位和交地时间顺延。

涉及挂牌地块上树木向外迁移的,由原土地使用者按园林绿化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树木的迁移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土地使用者承担。如只涉及地块内树木重新布置迁移,在按规定向园林绿化部门办理树木迁移手续后,所需费用由土地竞得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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