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人祁某觉得价格低了,心中一直纠结。恰巧这时又蹦出个买房人,愿以更高价格购买,于是祁某心中打起了小算盘。但合同中既有定金条款又规定了违约责任,祁某也是投鼠忌器,不敢贸然行动。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人祁某觉得价格低了,心中一直纠结。恰巧这时又蹦出个买房人,愿以更高价格购买,于是祁某心中打起了小算盘。但合同中既有定金条款又规定了违约责任,祁某也是投鼠忌器,不敢贸然行动。近日,祁某打电话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律师咨询,如何操作才能既不履行合同又不违约。遭到拒绝后,他又将自己苦思冥想的毁约理由和盘托出,请律师为其“把把关”。
理由一:卖房时
未征得共有人同意
祁某称,自己是外地人,2006年和朋友胡某一起在苏州投资买房。胡某由于没有时间,且不便出面,买房事宜均由他一手操办,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不过,他和胡某私下就房屋产权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产权由双方共享。现在如果胡某提出,卖房时未征得他的同意,主张合同无效,是否可行?
值班律师:首先没有看到祁某所说的协议,对此事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其次,即使存在祁某所称的关于产权的书面协议,胡某也很难以未得到他的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这就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据这一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即使存在合法的“隐性”共有人,也不能向善意第三人直接主张权益,而只能向擅自处置房产的共有人主张侵权责任。
理由二:有违规
能否算是无效合同?
祁某称,自己的房屋产权未满五年,按照新的税收政策,需按差价缴纳营业税,经过房屋中介的安排,买卖合同分成主、副两个合同,送到房管登记部门备案的主合同价格低于实际价格,差额部分放在副合同里,即房款由买方分两块支付,从而大幅减少了应缴纳的营业税。现在能否以买卖合同规避国家税收法规,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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