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实施2年 评点全国各地十大最牛钉子户
一、以往房屋拆迁模式的弊端但不可否认的是,上述制度也存在先天的不足与缺陷:
1、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条例》对拆迁项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没有区分,混淆了国家行为与企业行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运用同一法律制度调整。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才可以依照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国家权力才可以介入,才可以行使强制手段。如果只是商业利益,应由开发商和居民平等协商。但《条例》不论公益私利,都允许国家行政权力介入,与前述根本原则相矛盾。
2、《条例》使得被拆迁人没有表达自身意愿的机会。依《条例》的规定,拆迁人想要获得拆迁许可,只单方面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文件即可,不需要获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没有机会参与这一过程。这与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原则相违背。
3、《条例》使得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却因行政权力的介入显示出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倾向。 它决定被拆迁人房屋的命运,使得原本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掌握了控制权,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平等性,类似于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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