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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合同小心“不平等条约”

——十个案例带你看清买房子的“合同陷阱”

姑苏晚报  2013-06-21 08:52

[摘要] 昨天,我市房地产行业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早在去年,苏州工商就开展过为期一年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行动中,就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合同纠纷案例,苏州工商整理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规条款的十种表现形式》,提醒消费者在购房前,能够先对这些可能遇到的“不平等条约”有所认识。

昨天起,我市房地产行业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事实上,早在去年,苏州工商就开展过为期一年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行动中,就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合同纠纷案例,苏州工商整理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规条款的十种表现形式》,提醒消费者在购房前,能够先对这些可能遇到的“不平等条约”有所认识。

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

案例一: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付款超过60天,如继续履行合同,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又如出卖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方交付房款的,出卖方有权终止合同,买受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但在合同中,属于出卖方违约的,则没有出现如此高的违约金。

提醒:该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数额的约定不对等。这种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情况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当普遍。除了案例中涉及的违约金,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不对等、在合同中约定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对定金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都是违约责任不对等的表现。此外,在买受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约定如合同解除,买受方仍需承担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或违约金均属于违规条款。

扩大“不可抗力”的解释

案例二:某房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出卖方无过错的前提下,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出卖方无法避免或抗拒的人为因素等情况,包括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不得施工或市政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的变更等等。

提醒:事实上,关于“不可抗力”的概念,《合同法》第117条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一些开发商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会利用合同主导地位,扩大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此外,在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和出卖人遇到不可抗力情形的约定不对等也是比较常见的违规条款形式,使得买受人构成违约比出卖人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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