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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引发购房纠纷

城市商报  2011-06-14 09:28

[摘要] 一女士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时为了少交税,故意做了阴阳合同,实际成交价48万元,而网签成交价仅为28万元。结果税费没有少交,房产发票上的总金额却“做低”了,由此产生纠纷。日前,苏州市中院调处的一起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非常耐人寻味。

一女士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时为了少交税,故意做了阴阳合同,实际成交价48万元,而网签成交价仅为28万元。结果税费没有少交,房产发票上的总金额却“做低”了,由此产生纠纷。日前,苏州市中院调处的一起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非常耐人寻味。

近期,市民A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出价48万元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由中介公司提供服务,买卖双方委托中介进行网签、备案及政府规定的相互过户手续。

中介和买方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做了“阴阳合同”,实际约定的房产成交价格是48万元,而网络签约上约定的成交价格是“28万元”,将房产交易价格从48万元“做低”为28万元。

事与愿违。虽然在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契约》上,房屋的价款被修改为“28万元”,但由于房产部门对该套房产的估价为460462元。尽管A女士拿到了28万元的房产发票,但税务部门仍按照评估价460462元为基数,征收相关税费。

这让A女士无法接受,她把中介公司告到法院。

A女士说,当初中介人员建议她将总价做低到28万元,认为可以少交部分税款,所以她才将网签契约价“做低”,但事与愿违,由于房产的评估价为460462元,最终不但没有少交税,反而将来她自己再将房屋卖出时,可能要多交税,原因是税务部门已经出具28万元的房产发票,将来卖出房屋时,在计算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时,A女士可以扣除的房屋买入价就是28万元,而不是现在实际付出的48万元。

中介公司解释说,当初中介人员已经告诉A女士,在二手房买卖中,税务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以网签契约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取高计算,当初中介方已把这个情况告知过A女士,已经尽到自己一方的义务。

经过苏州中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补偿协议。

法官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当诚信交易、依法纳税,以实际约定的成交价格向房产交易部门和税务部门申报,杜绝签订 “阴阳合同”、“做低总价”等不合法的行为,这样才能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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