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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房屋租赁纠纷案 揭开“阴阳合同”的神秘面纱

姑苏晚报  2010-08-08 10:21

[摘要] 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同时出现了两份真实的合同,且合同中约定租赁金额差距较大。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所出示的证据只对自己有利,但证明的力度未达到标准,同时不足以否定对方。近日,沧浪区人民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对这一起由“阴阳合同”引发的租赁纠纷案进行了判决。

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同时出现了两份真实的合同,且合同中约定租赁金额差距较大。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所出示的证据只对自己有利,但证明的力度未达到标准,同时不足以否定对方。近日,沧浪区人民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对这一起由“阴阳合同”引发的租赁纠纷案进行了判决。

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马德才称自己是在2009年8月19日与被告彭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的门面房从事经营,约定租期2年,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19日止,年租金20万元,先付后用,并约定被告装修中不得任意改变房屋整体结构。合同签订后,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先付一半租金即10万元,原告予以理解并接受。2010年3月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情况下一走了之。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10万元;判令被告就提前解除合同与原告进行协商,按约办理交接手续;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彭菊辩称自己并不拖欠原告房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金就是10万元,被告已经全额支付;2010年3月被告就终止合同事宜已与原告的代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然其后原告反悔,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0年3月协商解除,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阴阳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租位于苏州市凤凰街街面二层楼房(约150平方米)用于经营;租用期从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19日止,租期为2年,房屋年租金20万元,先付后用。同日,原、被告还签订了另外一份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10万元,该合同的格式、文本以及其他内容与前述合同一致。第二份合同签订后,被告彭菊向原告马德才支付了房屋租金10万元、押金5000元。 2010年3月,被告就转让房屋以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事宜与原告进行协商,因原告坚持不同意转租,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房租,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月,被告停止经营并搬离上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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