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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认定有漏洞 购房者贷款遭“硬伤”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6-09 01:14

[摘要] “二套房”认定有漏洞 购房者贷款遭“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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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许多老年人住的是老房子,房屋一旦被拆迁,就面临贷款购房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老年人可以以产权人的名义贷款买房。但年满60周岁的男性及年满55周岁的女性是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群,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不予办理贷款业务,这样一来,他们就必须借助于子女的名义贷款购房,而按照现行的规定,只要老人子女一方曾贷过款,就难以享受购首套房的优惠。

近日,记者了解到,国家二套房“认房又认贷”的认定标准实施后,给许多买房人带来了后顾之忧,标准中的认定结论也频遭质疑。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建设银行江苏分行信贷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她认为,细则一天未出台,认定标准中的漏洞就会一直存在,而这个“漏洞”会伤及很多购房者。

未对改善型住房作规定

老人贷款买房遇“瓶颈”

昨日,记者从南京多家商业银行了解到,目前的认定标准中并未对改善型住房提出具体的细化概念,也就是说,不论购房人买房的目的是出于炒房还是改善住房条件,只要在银行曾经有过贷款记录,或者现在已有住宅在名下,再次贷款都算作二套房。

这一认定标准对部分想以小换大、以远换近的市民而言是极为不利的。一方面,自己手上的房子已经“脱手”,俨然已经成为“准无房户”;但另一方面,又必须按照现有的“二套房”购房标准首付五成,相应的银行利息也会增加,所延伸的负担也是可想而知。

记者在调查中又发现了另一情况,南京有许多老年人住的是老房子,房屋一旦被拆迁,就面临贷款购房的需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老年人可以以产权人的名义贷款买房。而记者从相关部门得知,国家有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年满60周岁的男性及年满55周岁的女性是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群,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不予办理贷款业务,这样一来,他们就必须借助于子女的名义贷款购房,但按照现行的规定,只要老人子女一方曾贷过款,就难以享受购首套房的优惠。

诚信记录成效甚微

异地购房人更心酸

在近日刚刚下发的认定标准通知中明确指出,“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而有业内人士指出,单就这条规定本身的叙述而言,实际上就存在一定的“硬伤”:首先,并没有对诚信保证的书面形式作出规定,对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也未作出明文说明;其次,通知中所强调的“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一律视为不良记录登记在册,但所谓的“不良记录”能够通过何种方式对购房人产生影响,具体的影响力能有多显著,均含糊不清,令人捉摸不透。

记者也了解到,在标准颁布之前,国务院曾规定,“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而现在外地人购房则可参照二套房标准,看似购房条件放宽了,但异地购房人的心中仍然“很受伤”。一种情况是,刚具备南京户口的外乡人如果要为自己的父母、亲戚在南京买房,必须按照“二套房”标准实施;而另一种情况是,自己明明是买首套房,却还是按照“二套房”的标准贷款,这对于异乡人而言也是不公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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