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苏州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确定了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措施等,以此来进一步推动城乡之间土地要素的流动,优化各类用地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
核心提示:
●对置换农户的安置补偿可采用现房安置、货币补偿、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三种方式
●对符合规定的出宅条件并已提交出宅申请的置换区(拆旧区)内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申请的,可安排一套面积约12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政策性补偿
近日,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苏州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确定了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措施等,以此来进一步推动城乡之间土地要素的流动,优化各类用地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意见》中规定,对置换农户的安置补偿将采用现房安置、货币补偿、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三种形式。
农村住宅用地置换范围及四个原则
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是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规划为依据,以将腾出的农村住宅用地复垦成耕地和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重点,农户自愿将农村住宅同商品房进行交换,由镇政府(街道办)统一安置到城镇规划区内落户。
据有关统计分析,我市目前农村居民点用地为89.57万亩,以农业人口和农户计,人均和户均占地分别为0.34亩和0.90亩,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科学、高效利用的潜力很大。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农村居民逐步向城镇集中是一种趋势,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置换工作的条件逐渐成熟。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农村住宅用地置换的范围为农业用地区内的农户。农村住宅置换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该农户依法取得的有关房产和土地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依据。拟置换范围内农户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同时置换,土地置换面积以各县级市、区国土部门掌握的土地详查图斑面积为准,如破图斑的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
整个置换工作将按照“规划先行,总量平衡;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农民自愿,鼓励创新;先建后拆,先拆后得”四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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