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五一”期间,各楼盘争相推出各种促销手段吸引买房者注意。市工商部门向消费者公布了商品房销售中的十大霸王条款,提醒消费者小心陷阱。
案例4:双方违约金比例不公平
在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提到,如果交付商品房,按每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而如果消费者付款,则按每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十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不平等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案例5:任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
有的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级和乙级传染病、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商品房交付的,可据实延期,不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开发商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
点评《合同法》中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对“不可抗力”做任意扩大解释,扩大了经营者的免责范围。
案例6:业主共有部分无效赠与
张先生购买了某商品房的3层住宅,在合同中发现了一条很蹊跷的约定:将一层小院的使用权归一层业主所有。张先生很是纳闷,小院明明是共有部分,怎么就规定我同意转让了呢?
点评《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将全部业主共有权益无效赠与他人,以此作为商品房销售中的促销手段,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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