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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一房二卖”有什么后果 返还预付款再赔30万

姑苏晚报  2017-10-18 08:49

[摘要] 看到房价不断上涨的行情,不惜牺牲诚信悔约把房屋高价另卖他人,没想到被原买家和中介公司接连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预付款、定金、赔偿差价及支付中介费。

看到房价不断上涨的行情,不惜牺牲诚信悔约把房屋高价另卖他人,没想到被原买家和中介公司接连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预付款、定金、赔偿差价及支付中介费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纠纷,分别判决被告徐某夫妇向原告付某返还购房预付款51万元、返还定金5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07000元。同时另案判决被告徐某夫妇向原告某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11600元、违约金2320元。

2017年2月24日,付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徐某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徐某夫妇将名下位于张家港市市区的一套房屋卖给付某,房价为116万元,税费由徐某夫妇负担,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同时约定签订本合同后,视为中介成功,居间方收取总房价的2%作为,其中买卖双方各承担1%,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合同签订后,付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定金5万元、首付款51万元,剩余购房款6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应在2017年8月10日前付清。让付某没想到的是,因房价不断攀升,2017年7月26日,徐某夫妇与赵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赵某,并约定过户产生的税费由赵某承担,并与赵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徐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返还预付款51万元及利息损失、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4万元、税费67000元。同时,因徐某夫妇没有支付,某中介公司也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夫妇支付居间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夫妇先后就同一套房屋与付某、第三人赵某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付某已经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解除徐某夫妇与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徐某夫妇应当将收取的定金5万元、预付款51万元返还给付某,并承担在占用该51万元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于徐某夫妇,在付某与徐某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与案涉房屋同地段房价持续上涨,付某因案涉合同解除后再次重置房屋必然产生房屋差价等损失,付某要求徐某夫妇赔偿两次出售房屋的差价24万元、税费67000元,未超出徐某夫妇一房二卖导致付某未能购置到案涉房屋而造成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徐某夫妇应予赔偿。徐某夫妇一房二卖,恶意违约,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以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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