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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拖延办证 买受人诉违约索赔

姑苏晚报  2017-08-24 10:29

近年来,楼市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众多,其中的典型一类是因开发商拖延办理产权证而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10月,纪某与太仓璜泾镇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应办理房屋产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

纪某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房产公司在2016年5月2日交房,纪某也将办理房产证所需的材料提供给了该房产公司。但该房产公司却迟迟未给纪某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因此导致纪某的儿子不能如期进入心仪的小学。为此,纪某将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房产公司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在本案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房产公司在2017年2月20日前协助纪某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公司在2017年2月24日支付纪某违约金7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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