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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买房离婚假戏成真 丈夫起诉前妻返还房产

法邦网  2017-06-06 13:12

[摘要] 原告夏先生与被告周女士于2006年12月结婚。婚前,原告集资购得位于昌平区南口镇某房屋。

夫妻为买房离婚假戏成真

原告夏先生与被告周女士于2006年12月结婚。婚前,原告集资购得位于昌平区南口镇某房屋。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2015年5月,在购买昌平区城南街道某房屋时,为节省交易税费、享受优惠房贷利率,被告与原告商议协议离婚,并表示待办完新购房产手续后,与原告复婚。"在被告的主张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口镇的房屋共同共有。"原告律师说,在离婚后,原告还支付被告1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至2016年8月,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复婚,被告不予理睬。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欺诈手段,以节省房屋交易税费为由,骗取信任离婚。为此,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关于房屋共同共有的约定,南口镇的房屋为婚前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记者注意到,双方对离婚原因各执一词。

被告称,双方离婚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原告有外遇,二是因原告父母不帮忙带孩子,加剧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合。"住房卡上的名字还是我一个人,且住房卡没有发生实际变更。"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的依据,原告说,涉案房屋是其婚前财产,其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共有,可视为是他对被告的赠与行为。而赠与行为的事实是以实际发生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实际发生,赠与人可以撤销。原告进一步表示,到现在为止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具体何时能办下来尚不清楚。"不同意将房产归附给原告个人所有。"被告方表示。

被告代理律师说,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房产问题进行了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财产的约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婚姻法是特别法,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庭审结束时,原告表示不接受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买房假离婚逃避税收违法吗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依据上述规定,公民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只要遵循法定的申请登记程序即可自由结婚或者离婚。假离婚均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的结婚和离婚手续,因此从《婚姻法》角度来看他们反复结婚、离婚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我国《税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了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均不得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偷税、漏税,逃避纳税义务,否则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该规定,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沈阳这对夫妇反复结婚、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躲避房产税收,则其行为涉嫌违反税收法律,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其逃避的数额较大,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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