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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实施新规 房屋买卖有大变化

苏州高新区发布  2017-04-21 16:29

[摘要] 近日苏州国土局下发了《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规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近日苏州国土局下发了《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规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一)精简登记申请材料

● 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白蚁防治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

● 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 企业类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材料。

●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而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对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进行公证。

(二)简化部分登记类型的授权委托

对于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当事人委托代办的,由代理人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当事人不需提供公证委托书,也不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可单方申请登记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针对成套商品住宅房改房。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前进行过房屋转移登记但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导致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现房屋登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不必夫妻同行,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导企业提前换领新证,二是试行特殊情形分步现场申请。

(一)引导企业提前换领新证

优先为企业提供房地信息核实、测绘、换发新证等服务,包括已经分别设定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的。

主要是考虑到广大企业有很强的抵押融资需求,为避免企业亟需抵押融资时,因前期工作影响抵押登记办理速度,进而影响企业融资。

(二)试行特殊情形分步现场申请

考虑到房屋买卖,因当事人境外学习、工作等特殊情形,不能双方同时现场申请而试行的一种救济措施。

也就是先行预受理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应在约定期限内现场申请登记,转为正式受理。这样方便了当事人办证。

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

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不过以下情形还是要审查婚姻状况的:涉及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婚内“加减名”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

比如说你结婚后要给另一方“加名”,还是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增加共有人,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要说明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否认财产权夫妻共有的属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无论是一个人名字还是两个人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对的,如果是婚前以个人资金独立购买的,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本次新规的推出,大大减少了申请时所需出示的证明材料,也更人性化,更简洁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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