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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买卖不动产不再查“婚否”

苏州日报   2017-04-15 12:28

[摘要] 2017年6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时,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白蚁防治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经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前需公示3个月……

2017年6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时,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白蚁防治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经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前需公示3个月……

今年4月13日,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与百姓相关的多方面内容。该局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面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在具体操作层面仍有若干问题需要细化明确、统一规范。为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他们发出了此次“通知”。

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必要的都简化

简化的原则是便民、利民,简化的内容是不必要的登记流程、不必要的登记材料。

精简登记申请材料方面,涉及商品房首次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3种情形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授权委托方面,明确了对于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等4种情形简化委托程序,即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供公证委托书,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

可单方申请登记的其他情形也有简化,主要是针对成套商品住宅房改房,解决老百姓关心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前进行过房屋转移登记但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导致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现房屋登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企业可提前换领新证

特殊情形可分步申请

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导企业提前换领新证,二是试行特殊情形分步现场申请。

前者主要是考虑到广大企业,特别是实体企业有很强的抵押融资需求,为避免企业亟须抵押融资时,因前期房地信息核实、调查测绘、换发新证等工作,影响抵押登记办理速度,因此提前做好基础工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后者主要是考虑到房屋买卖时,因当事人境外学习、工作等特殊情形,不能双方同时现场申请而试行的措施,即先行预受理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可在约定期限内现场申请登记,转为正式受理。

变更不动产不再查婚否

房产证“加名”需提供证明

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增加共有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只登记配偶一方,另一方需要“加名”的,可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增加共有人,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市国土资源部门提醒,不动产物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否认财产权夫妻共有的属性,相当于银行存款记载的是配偶一方的姓名,但不影响该存款是夫妻共有的属性,取款时无需双方到场,也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房屋、土地用途不兼容

看原始档案

市国土资源部门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确实存在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匹配,少量的还存在不兼容等问题。

究其原因,有历史因素,例如,解放初期已经存在的建筑,由于在不同时期使用功能不同,在不同时期分别进行登记,导致用途不匹配;也有国土部门与住建部门国标用途标准不尽一致的原因,例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批准用途、出让年限确定土地登记用途,住建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中住宅、商业、物业、社区用房、车库等分别确定房屋的不同用途。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准确界定不动产登记用途非常迫切。准确界定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分类处置”。

对此,《通知》分3类提出了处理方法:,对于登记错误的,按照规定启动更正登记程序;第二,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匹配、不兼容的,应依据原始档案材料,区别不同情况,分多种类型妥善处理;第三,对于可单独登记发证的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等不动产,除商住混合用地为商业配套服务的以外,在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分情形确定用途。

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

不动产登记前公示3个月

在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前,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需要公证前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国家取消了强制公证要求,减轻了广大老百姓的负担,方便了老百姓,但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带来了不小的审查压力。

对此,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相关《操作要点》进行细化:首先对法定继承人的认定材料进行细化;其次,为维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登记结果准确,设定公示期,即登簿前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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