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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 房东却把房子卖给别人

姑苏晚报  2017-04-06 10:29

[摘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五个月后,买家才发现房子已被原房主出售并过户给他人。近日,昆山法院张浦法庭审结了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五个月后,买家才发现房子已被原房主出售并过户给他人。近日,昆山法院张浦法庭审结了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昆山的侯女士去年4月份在昆山张浦向王女士买了一套房,并支付了50000元定金,哪知到了9月份,王女士直接向侯女士发出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侯女士这才发现王女士已经把房子卖给了第三方,并且已经过户。无奈之下,侯女士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起初,法院在受理此案并向被告寄送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时,一直无法联系上被告。直到一个多月后,法院接到了被告王女士丈夫余先生的电话。原来,王女士的丈夫和儿子去年5月左右因交通事故住了院,加之王女士自己身体也不好,在法庭审理该案件期间一直在住院,所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后王女士的丈夫余先生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陈述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在2016年4月至9月期间,昆山的房价涨幅较大,当时余先生和购房人侯女士曾商量加价,双方初步协商加价9万元,并约定了第二天就支付该笔款项。但是侯女士回去想了想又反悔了,没有同意加价。余先生考虑到自己妻子住院急需用钱以及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就和第三人又签订了合同,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女士在没有征得侯女士的同意下,就单方解除合同,并把房子卖给第三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余先生当庭表示自知违反合同在先,也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一定的损失,但法庭考虑到王女士一家人的特殊情况,便组织原被告双方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并赔偿损失11000元,同时该次交易的中介费均由被告王女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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