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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带来劳动关系新困惑 网约工究竟是谁的员工?

姑苏晚报  2017-01-23 12:28

[摘要] 足不出户、动动手指,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出行、代驾、送餐等各种便利服务,正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选择。“互联网+”催生了多种新业态,网约工劳动争议也随之“浮出水面”。网络平台与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何理顺他们的权利、义务……“互联网+”带来的劳动关系新困惑该如何解?

足不出户、动动手指,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出行、代驾、送餐等各种便利服务,正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选择。“互联网+”催生了多种新业态,网约工劳动争议也随之“浮出水面”。网络平台与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何理顺他们的权利、义务……“互联网+”带来的劳动关系新困惑该如何解?

A

自己与平台间究竟啥“关系”

网约车司机多一问三不知

小王,32岁,盐城人,2013年来到苏州,现在一家民企开车。去年3月,他花10多万元买了辆私家车,并通过一家专车网络服务平台注册成为兼职网约车司机。他告诉记者,孩子在老家,夫妻俩在苏州打工,每月房租1000多元,加上各种开销,生活成本挺高。

“在专车平台上注册时,填上手机号,就会收到一个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在跳出的页面上,填上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行驶证所有人姓名,还有领驾照的日期等,一般今天注册,第二天就通过。”小王告诉记者,“平台上有法律声明、规定等,懒得一条条去看,反正注册的司机一样。签没签合同不知道,反正不拿底薪,不缴社保,跑一单拿一单,每天跑满一定单数,另有奖励。”他说,自己每周一到周四下班后、双休日下午上路接单,一直到半夜,有时到次日凌晨,虽然辛苦,可每月能挣5000多元。

53岁的赵师傅是本地失业人员,去年5月在专车平台上注册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他告诉记者,这个月开始受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有一条不符合规定,就是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他说,“厂里买断工龄后,一直自己缴社保,每年8000多元,再过几年就能拿养老金了,4月30日是网约车新政过渡期,到时不打算开了。”

赵师傅说,开网约车工作时间灵活,自己一般一周开四五天,平均每天开五六个,每月挣两三千元,贴补家用。问及是否与平台签劳动合同,他一脸茫然,说没留心协议上的内容,只是按屏幕上的提示,点击“同意”、“下一步”,“开网约车的都清楚,一旦出了事故,得自己承担……”

连日来,记者面对面采访了多名网约车司机,有兼职的、也有全职的,他们均是通过不同的网络服务平台注册的。问及平台上注册协议的具体内容时,他们中竟无一人认真阅读过,只有个别司机知道一个大概,大多数是一问三不知。

B

“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33岁的倪某、23岁的汪某是外地来苏人员,去年3月,通过面试后成为一家餐饮外卖平台配送员。同年6月,倪某离职、汪某被公司开除。随后,他们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及二倍工资。

昨天,负责该案仲裁的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员孙青告诉记者,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已审理终结。次开庭时,该公司称两人虽为站点配送员,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对他们按订单量计发酬劳。但随后在补充证据阶段,公司又补充提交承包经营合同,称已将该配送站点外包,去年5月支付申请人的款项,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承包单位经营者之间的个人借款。

“公司所称的借款时间与实际支付时间不吻合,且其所称的‘承包经营关系’,在次庭审中并未提及,又无法提交材料予以佐证,前后陈述自相矛盾,有多处疑点,缺乏合理解释,难以采信。”孙青告诉记者,故仲裁委确认两名申请人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工资、二倍工资的诉求作出了相应的仲裁。

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强晨告诉记者,近日有一典型的代驾司机申请确认与网约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该平台主营代驾业务,通过微信等发布需求信息。代驾司机可自由选择应答,代驾费用由代驾司机向客户直接收取,或由公司转付。开始时,代驾费用全部支付给代驾司机,后来公司收取10%-20%的信息费。去年下半年,申请人盛某接收该平台信息从事代驾,代驾费用由公司转付。后双方发生争议,盛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并补缴社保

“该代驾司机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该网络平台收集、推送需求信息,并收取合理的信息费,两者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强晨认为,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须符合几条,即组织性,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成员;从属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有偿性,用人单位须向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

C

专家:“从线下移植到网上”并不改变劳动权益基本形态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于近日出台。苏大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黄建洪教授曾参与该细则的社会风险评估。他认为,网约车司机、代驾司机、外卖配送员等,网约工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出现后,整个社会还在调试、观察之中,也就是说,现有的制度体系还没有非常完备的方案来接纳、安排它。网约用工的后续管理、纠纷处理等问题,实际上已逐渐在凸显出来。

“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有不同的说法。但有一个基本事实,即网约工通过网约方式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劳动。个人认为,从基于劳动弱势保护原理出发,应该认定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黄建洪认为,对两者关系的认定应基于事实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两者之间其实是把线下建立的劳动关系,通过技术载体“移植”到网络空间,这种“移植”并未改变权益的基本形态,其中的劳动关系应得到尊重、引导、保护和规范。

黄建洪认为,一些网约平台提供的合作协议有设置陷阱之嫌,绝大部分网约车司机在未仔细阅读的情况下,就点击“同意”并注册。他说,“网络平台应承担监管责任,其赢利应建立在对劳动者、对整个社会应有的义务承担的基础之上。权利和义务都必须是对等的,这才是真正的现代契约关系。”他说,“主张认定网约工与网络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意图就是确保责权利,避免纠纷,维护权益,促进人身财产的可持续发展,其本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D

律师:双方所签协议是判断用工性质的关键

法律专家、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海云认为,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专车代驾、外卖配送等服务,这种依托于“互联网+传统行业”的新型用工模式,对构建劳动关系来说,是一种挑战。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去年7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此,范海云指出,“国家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的关系上终采取了开放的态度。这就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驾驶员签订其他协议,双方就有可能适用民法调整,而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的还是看双方签订的协议,究竟是劳动合同性质,还是合作协议性质。当然,还要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具体判断。”范海云认为,如果同时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三要素”,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就不是劳动关系。

范海云说,这里所说的“三要素”,分别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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