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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业主委员会”成为扰乱社区和谐、谋取私利的工具

国信参要网  2017-01-05 18:02

[摘要]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本意是为了建筑区划内的业主能够通过业主委员会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近期北京市阳光都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却让人怀疑一些所谓的“业主委员会”已经成了一些人破坏社区和谐、谋取私利的工具。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本意是为了建筑区划内的业主能够通过业主委员会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近期北京市阳光都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却让人怀疑一些所谓的“业主委员会”已经成了一些人破坏社区和谐、谋取私利的工具。

根据北京市阳光都市小区业主的反应,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近期,以余丽为首的“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包括郭乃萌、汪江、周义林、赵晶、徐永萍等委员,经常在小区周边散布小区内部分经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存在消防隐患、噪音严重影响业主休息的谣言。公安、消防以及小区开发商多次至相关经营场所检查核实,发现相关单位并不存在该等情况。

根据阳光都市小区业主反映,余丽主任委员经常协同相关委员擅自闯入小区内的部分经营场所大声喧哗、拍照,在大众点评、阳光都市小区微信群、甚至在相关单位会员面前散布该单位从事卖淫活动的谣言。更有甚者,余丽主任多次威胁相关单位的会员如继续接受服务,其将向公安机关举报等。

2016年12月【29】日,余丽主任委员与郭乃萌到阳光都市小区某单位闹事时,致使该单位一名员工脑部受伤,至今尚未康复。在该单位报警,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的时候,当天晚上十点左右余丽主任委员、郭乃萌再一次聚集十余人试图强行闯入该单位闹事,被社区领导发现并阻止劝退后去小区物业开会,在0点左右主任委员余丽协调相关委员再次报警举报会所有卖淫嫖娼,警察到了之后店面并没有此行为,主任委员余丽等人伪造事实给会所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声誉上的影响。

根据阳光都市小区部分业主的反应,相关单位已经在阳光都市小区从事经营活动十余年,与业主之间一直保持和谐的关系,但自余丽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以来,就与部分经营单位矛盾不断,经常反复举报相关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经多次核实,发现相关单位不存在举报的行为,但余丽主任委员却使用多种手段煽动阳光都市小区部分业主继续举报相关经营单位。其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小区业主之间和谐的关系,也严重扰乱了相关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是根据阳光都市小区部分业主的反映,其并未收到过参与业主大会的通知,未参与过业主委员大会,也未选举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并不完全符合《物权法》、《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的规定。

据知情人透露,余丽主任委员的行为并非是为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其主要意图在于赶走相关单位和小区物业后,能够让其亲属接替现有物业并继续承租相应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余丽主任委员已经用过类似的手段,赶走了旁边小区的某些经营场所的租户。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设立,应当以维护广大业主的根本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阳光都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及部分委员的的行为目前已经影响到了阳光都市小区的和谐、相关单位的正常经营,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

在此,我们建议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阳光都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切不可使“业主委员会”成为扰乱社区和谐、谋其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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