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北青网报道,涉案房产位于朝阳区左家庄新源街,房产登记在父亲邬老先生名下。这是一套80平方米的三居室,目前由一家网络公司承租用于员工宿舍,多的时候住了11个人。
据北青网报道,涉案房产位于朝阳区左家庄新源街,房产登记在父亲邬老先生名下。这是一套80平方米的三居室,目前由一家网络公司承租用于员工宿舍,多的时候住了11个人。
邬老先生夫妇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家里条件不错,因工作特殊性常有出国的机会。小邬是邬老先生夫妇惟一的儿子。但小邬没读完初中就辍学了。辍学后,小邬一直游手好闲,长期无正当职业,总是跟父母要钱。据老两口讲,2005年因为实在承受不了儿子的虐待,老两口抱着“逃命”的心态出国常住,2012年回来后发现位于左家庄的房产已经被儿子霸占出租。老两口还有一套房,一直瞒着儿子,没敢告诉他。回国后,老两口就住在这套房里。2014年小邬得知此事,撬锁将这套房也霸占出租,逼得老两口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
2014年,老邬夫妇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腾房,法院判决作出后,邬老先生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个月的时间,执行法官先后来过三次,贴过两次执行公告,告知居住者该房屋为非法承租,限期让其搬离,但对方却置若罔闻。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执行法官请来搬家公司,来到位于左家庄的涉案房产采取强制腾房措施。法官抵达涉案房产时,屋里4个人还没起床,由于此前法官已多次通知腾房,法官责令屋内人员立即收拾东西搬离。至于网络公司因租房产生的其他纠纷可另行主张。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本案中,房屋登记在父亲老邬名下,根据我国法律,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房产的所有权人为老邬。《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儿子小邬既不是所有权人其处分行为又未经所有权人老邬追认,因此属于无权处分财产的行为。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种合同无效,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仍然能够找到相关依据。《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明确规定了出卖标的物必须拥有处分权,“出卖”是处分的一种形式而且主要形式,该条又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由此可见,在立法上我国还是采用了未经追认的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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