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日前,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甲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7日,毕某在甲公司开发的某楼盘认购了一套房屋。10天之后,甲公司又将毕某认购的房屋卖给了陈某,房款100多万元。2014年8月,甲公司以陈某未付房款为由,将陈某告到吴中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
而被告陈某却说,2010年12月,她开设的乙公司曾为毕某开设的丙公司供应钢筋,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86万元。毕某告诉陈某,他的丙公司是甲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的总包单位,甲公司在某楼盘建设项目中欠丙公司工程款,可以用楼盘的房子折抵陈某的钢筋款。于是,在毕某的安排下,陈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其实是“以房抵债”。一年多过去了,陈某迟迟没有拿到房产证,担心自己的货款落空。2014年4月,她以乙公司名义起诉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经吴中法院组织调解,丙公司已经向乙公司支付了132万元。
对于甲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合同实为乙公司(陈某)方、丙公司(毕某)方与原告甲公司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商品房买卖关系是无效的,甲公司可依法申请撤销网签。据此,吴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以房抵债”存在法律风险
“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的一种,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间接手段达到以物抵债的目的,这样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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