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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中心”不能随便叫 吴江一开发商为此输了官司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10-12 14:56

[摘要] 如果在地图搜索引擎中输入“邻里中心”字眼,会跳出上百条的信息。不少房产开发商喜欢用这富有家常气息的名称为自己的楼盘命名,但遗憾的是,大部分的“邻里中心”名称使用者可能涉嫌侵权,因为“邻里中心”早已成为文字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如果在地图搜索引擎中输入“邻里中心”字眼,会跳出上百条的信息。不少房产开发商喜欢用这富有家常气息的名称为自己的楼盘命名,但遗憾的是,大部分的“邻里中心”名称使用者可能涉嫌侵权,因为“邻里中心”早已成为文字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苏州某房产开发公司被判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7万余元。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00年4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邻里中心”文字注册商标,此后“邻里中心”注册商标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5年6月,“邻里中心”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邻里中心”服务商标经过原告连续多年反复突出使用,强化宣传,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服务中实际具有显著识别性,成为原告特有商业标识,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被告在其开发的商业房产项目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邻里中心”,并在当地媒体显著位置刊登了广告,广告中使用了“××邻里中心”吸金旺铺的宣传语。同时,被告还在该商业项目所在地路边设置的广告牌中使用了“××邻里中心”字样,并在售楼处挂出了“年回报8%的邻里中心产权旺铺正式发售”的宣传条幅。被告上述使用“邻里中心”字样的行为未经过原告授权,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楼盘广告宣传中使用“邻里中心”的字眼,在当地媒体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被告则辩称,其没有将“邻里中心”作为商标使用,被告在对外销售、宣传过程中,采用了“××邻里中心”作为宣传语,明确涵盖了公司字号及项目名称,并没有单独使用“邻里中心”四个字作为宣传,被告的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邻里中心”是通用名称,“邻里”一词早出于《论语》,是指邻居、家庭、居所,被告是对其合理正当使用,没有侵权的故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不仅包括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而且包括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邻里中心”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被告提交的部分社会媒体对邻里中心的使用不具有行业内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不足以证实或全行业、理论界与实践界均对“居住区商业中心”这一服务形式约定俗成为“邻里中心”。此外,“邻里中心”也未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功能、种类等特点,不能视为对服务品质的叙述性使用。因此,“邻里中心”并非该行业的通用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告在其开发的商业中心周围及商铺外广告中使用“邻里中心”进行宣传,属于商标性使用。原告对“邻里中心”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未经授权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及类似服务上使用“邻里中心”文字商业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邻里中心”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影响范围、主观故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苏州某房产开发公司在当地媒体作公开声明一次,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770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也是一种对商标的使用,如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即有可能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商家在作广告宣传时不能通过“傍”、“搭便车”的行为,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更不得作虚假宣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在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或 承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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