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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好心出借房产证被“坑” 买房人偷偷卖房

姑苏晚报  2016-08-22 11:54

[摘要] 昆山某房产公司由于一时的好意,将房产证出借买房人,结果房子却被买房人转手卖了,房产公司因一时“好心”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昆山某房产公司由于一时的好意,将房产证出借买房人,结果房子却被买房人转手卖了,房产公司因一时“好心”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王某为购买昆山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产向昆山某银行申请借款。当时合同约定王某以其所购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房产公司为王某的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保证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之日止。照理说,房产公司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后,会直接办理抵押登记,从而免除自身保证责任,然后才会把产权证交付王某。然而,当王某无力偿还银行欠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后房产公司却发现,王某购买的房产并未办理过抵押登记,房产却已经被变卖了。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据昆山房产公司所述,当时产权证办理完成后,王某就找到了该公司,称他的孩子要按所购房产的学区报名上学,临近报名时间,急需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希望公司能予以通融,先把房产证借给他去报名,然后再还回来办理抵押登记。

多次协商后,昆山房产公司出于好意,也就同意了王某的请求,把房地产权利证书借给了王某。然而未曾想,王某拿到了房地产权利证书,转手就把房子变卖给了第三方,并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在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时,对卖房之事浑然不知的房产公司才发现也被王某“坑”了,当初的好心通融却为自己招来了官司。

终,法院判令昆山房产公司为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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