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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楼市怪象 签了合同又反悔买房人赔了158万元

城市早8点  2016-05-18 08:55

[摘要] 当前,苏州房地产市场行情总体上行,卖房人撕毁合同、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易发多发,但也不乏买房人违约的情况。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一起买房人违约并承担大额违约金的案件。

当前,苏州房地产市场行情总体上行,卖房人撕毁合同、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易发多发,但也不乏买房人违约的情况。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一起买房人违约并承担大额违约金的案件。

今年1月,刘红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别墅。在中介的居间服务下,刘红与购房人高明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别墅总价1800万元。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即180万元。

合同签订才几天,高明购房的想法发生改变,提出不再继续购房。刘红、高明和中介公司三方为此进行沟通,达成一份《三方解除协议书》,明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因为高明违约而解除,高明应按照房屋价款的10%支付刘红违约金180万元,并承担应由刘红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但上述协议达成后,高明并未按照约定向刘红给付违约金和,刘红就起诉到吴中区法院,要求判令高明支付其违约金180万元及8万元,共计188万元。

审理中,刘红声称,她当时向被告售房,系急于筹款为家人治病。由于高明违约,她通过其他途径筹措治病款,因此支出较高的利息成本;而且后来中介公司重新找到的别墅买家,成交价仅为1680万元,损失不小。高明则提出,刘红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因购房人高明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高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10%,在违约金具体、明确的情况下,高明事后再次在《三方解除协议书》中确认应承担违约金18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但违约方需提供足以使法庭对违约金公平性产生怀疑的初步证据。本案被告未能完成该举证证明责任,再结合高明在《三方解除协议书》中明确认可违约金180万元、刘红当时急于售房筹措款项的情况,法院认为刘红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妥。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高明支付刘红违约金及中介共1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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