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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苏州“营改增”你该知道的事情

城市商报  2016-04-20 08:29

[摘要] 涉及全市18万纳税人,占全省两成多,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将略有下降。

涉及全市18万纳税人,占全省两成多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将略有下降

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将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试点范围。目前距离新政执行仅剩10天。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为了打好这场攻坚战,我市成立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在财政、地税等部门的配合下,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同时,还将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5月1日后能用票开票,6月1日后能申报缴税,实现税制有序转换、平稳过渡。借此机会,我们亦图亦文地为广大读者梳理一下本次营改增的有关内容。

□商报记者曾雅文

A

全市共涉18.1万户纳税人

涉及范围:

据国税部门统计,此次扩围共涉及全市纳税人18.1万户,占全省的21.4%。其中:企业12万户、个体6.1万户;2015年申报营业税额344.2亿元,占全省的18%;2015年发票领购2.4亿份,占全省的25.4%。

房地产企业而言,此次改革我市(不含园区、保税区)涉及房地产企业共9031户。

税率安排:

根据政策规定,本次营改增试点扩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其中,建筑业大部分项目可按简易积水方法计税。跨地区项目应当按照一定比率在项目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正常申报缴税。

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允许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房地产老项目和存量不动产的销售额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个人销售二手房平移营业税政策,购买2年以上的免税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延续,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差额计税。旅游企业发生的住宿、餐饮、交通、门票等费用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此外,所有行业的房租和新增不动产支出可抵扣进项税。新取得的不动产分两年抵扣进项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

对于普通老百姓尤为关心的个人二手房买卖,政策规定,5月1日营改增后,个人出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出售的,免征增值税。

如,市民销售一套不满2年的房子取得100万元销售额,按照营业税算要交5万元,改成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可少交税2400元。

B

苏州营改增试点已有四年历史

苏州营改增试点推进情况:

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及鉴证咨询)。

2013年8月1日,新增广播影视业。

2014年1月1日,新增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2014年6月1日,新增电信业。

试点实施效果:

截至2015年底,我市(含园区、保税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11.7万户。其中,交通运输业1.2万户,占10%;现代服务业及邮政电信业10.5万户,占90%。从试点来看,营改增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据国税部门统计,试点期间(2012年10月-2015年12月),我市累计入库营改增增值税127.4亿元,累计减轻我市纳税人负担108.2亿元。

C

增值税相关知识

小科普

增值税税率将分4档

全面营改增,意味着伴随着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已在我国实行了20余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据了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将分为17%、11%、6%、0%这4档。至于所谓的5%,叫做征收率,是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一项特别规定。

其中,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提供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及销售技术、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税率为6%。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分2类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起征点怎么算

按照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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