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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激增 为多谋利房主一房二卖

城市商报  2016-03-15 08:55

[摘要]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到此时,市消保委都会梳理近一年来发生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以警示消费者。近这一年,随着消费热点的转移,预付卡消费、二手房买卖纠纷正成为投诉“大户”。以下发生的这些事,也许你亲身经历过,也许听说过,不管怎样,今后再遇上可得多留心了。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到此时,市消保委都会梳理近一年来发生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以警示消费者。近这一年,随着消费热点的转移,预付卡消费、二手房买卖纠纷正成为投诉“大户”。以下发生的这些事,也许你亲身经历过,也许听说过,不管怎样,今后再遇上可得多留心了。

“水果营行”关门停业 预付卡余额顿时成空

2015年12月,吴女士前去位于市区大观花园平河路南边的“水果营行”购买水果,结果吃了闭门羹。她不知道,早在几天前,这家水果门店已人去楼空。水果“营行”突然关门停业,让不少像吴女士一样买了会员卡的消费者一时不知如何才好。在2015年的后一个月,苏州市各级消保委共接到这类投诉21件,咨询7件,涉案金额2.5万元,涉及的商家分别是:高新区狮山絮果兰因水果店、姑苏区果刑信赏水果店、姑苏区收园结果水果店、姑苏区敢果果水果店、姑苏区果冻果行水果店。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分别到上述多家“水果营行”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实,这些门店都属加盟店,并非深圳总部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店家均已关门停业,且无法联系到相关负责人,建议消费者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评析

这家“水果营行”的行为,首先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其次,部分经营者在给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已经有关门停业迹象,存在刻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继续进行充值,其后突然关门停业的行为,已涉嫌欺诈;商家应及时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预付款及相关合理费用。

消费警示

鉴于近几年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经营者关门停业乃至逃逸现象时有发生,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要小心预付卡消费陷阱。在充卡时,一次性存入金额不宜太大,应尽量选择时限较短的月卡、季度卡,有效降低预付消费的风险。出现预付式消费纠纷后,要时间向消保委投诉,一旦经营者出现关门停业或逃逸,要准备好相关消费凭证、发票,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

“学国学”听起来很美 实际踏入了传销陷阱

案由

2014年底,吴中工商部门接到举报称在吴中区澄湖路888号的恒润商务国际广场内,有人涉嫌组织传销活动。工商、公安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发现上海易隆文化传播中心苏州营业部自2014年11月15日起,开始采用缴纳会费、发展下线、奖励积分、积分兑换现金等方式大量吸引人员参加所谓的“国学讲座”。

具体操作方式是:以学国学为名,缴纳听课费,鼓励学员发展下线成为其学员,每人需缴纳听课费5000元,听课时间为1年,每周两次。而学员通过招募其他人交纳学费成为学员的方式可以获得机构奖励的每人次总计15000学分。具体的积分获得方式为新学员连续两周上课后,在第三周听课时,其介绍人可以获得1000学分,第四周、第五周同样按上述方法可获得1000学分,第六周可获得2000学分,第七周可获得4000学分,第八周可获得6000学分,在获得学分的过程中,听课人员不得缺席听课,否则获得学分的时间顺延。奖励的学分通过学员口头申请向机构财务以1:1的比例兑换人民币,每周每人次换取现金封顶为1000元。截至案发时共有471人,共计1125人次参与其国学讲座,涉及到苏州市吴中区、昆山市等地,非法经营额400余万元。

案例评析

市消保委的相关负责人说,当事人采用缴纳会费、发展下线、奖励积分、积分兑换现金的方式大量发展所谓的“国学学员”,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列的组织传销行为。

消费警示

传销组织者往往利用人们想要“暴富”的心理,采取“杀熟”的手段,鼓吹小投入、高回报来骗人骗钱。无论传销的“外衣”怎么换,要辨别传销的真面目,只需看三个特征:,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第二,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第三,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参加人员所获得的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为多谋利房主“一房二卖”签二手房合同要关注细节

案由

2014年5月,王某通过一中介公司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位于巴城镇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以数十万元卖给王某。王某当日支付吴某大部分购房款,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数千元,王某准备支付剩余购房款时,得知吴某于2015年2月又将该房屋卖给张某,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交付了钥匙。四方协商未果,遂申请巴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王某称自己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先于张某与吴某签订的合同,且已经支付完大部分购房款,现发现吴某又将房屋卖与张某,实属违约行为,要求其返还购房款以及赔偿因房屋价格上涨导致的损失,中介方收取了中介费用应当与吴某一起承担自己的损失;张某则称自己与吴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后于王某与吴某的合同,但吴某已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自己,且自己已入住该房屋,吴某与王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剩余购房款。

调解员从法律角度,明确指出吴某与张某、王某签订的两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均应合法有效。但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吴某享有,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处于平等地位,张某、王某均可随时向出卖人吴某请求履行义务。出卖人吴某决定过户给任何一方势必构成对另一方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吴某退还王某购房款,支付赔偿款,张某与吴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吴某与中介公司赔偿王某一定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在此纠纷中,吴某与张某、王某签订的两房屋买卖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两合同均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只是本纠纷中合同所涉及的房屋只有一套,尽管签订两合同的时间存在先后,但是因合同所涉及的两债权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故张某与王某不存在权利优先差异。本纠纷中吴某已将该房屋交付给张某且张某已经居住在该房屋中,因吴某的过错事实上造成吴某与王某的合同无法履行,吴某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具体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消费警示

房价上涨形势下,房主为了多谋取利益不惜将房屋“一房二卖”赚取更多房款的事情时有发生,市消保委提醒大家,由于二手房权属的多样性和交易方多为个人等因素,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比签订新房买卖合同更需注意一些细节。在签订合同时,要警惕合同中的文字陷阱。一要将容易发生的问题和中介方及卖方承诺的事项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特别是对合同主体、权利保障、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问题全面考虑;二要知晓各种费用情况;三要注意交易合同中的附加条款,避免掉进陷阱;四是不要因为少交税费而实施签订“阴阳合同”等违规做法;五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尽快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交易过程中还要注意保留证据。

买车要付出库费检测费 不事先告知即属欺诈

案由

2015年9月21日,昆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戴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昆山某品牌汽车4S店订购了一辆品牌轿车,当时销售商只报了总价,也没让其看清具体价格清单,就让其签字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之后在准备付余款的过程中,却发现车价里竟含有车辆检测费、出库费等“糊涂”费用,认为不合理,当即要求取消合同,退还定金,但遭到销售商拒绝。

经消保部门了解核实,经销商拒绝退还戴某预付车款,理由是其付的是购车定金,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违约的定金是不返还的,但工作人员指出,造成此种情况是因为该汽车4S店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在消费者不知情的前提下,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造成的,故该汽车经销商存在过错。经协调,该汽车4S 店向消费者戴某赔礼道歉并全额退还定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分销售商收取出库费、检测费的情况已经存在了多年,而出库费实际上属于产品仓储费的一种,属于车辆的成本之一,而不应该让消费者来承担。车辆的检测费也是相同的道理。故销售商销售给消费者的车辆本应是合格产品,而不应由消费者再出费用来检测判断。

消费警示

目前对出库费、检测费等收费项目国家并无相关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车时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上的费用明细清单,4S店如果收取事先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杂费,消费者可以直接拒付或向消保部门投诉。对于该费用如果4S店既没有明码标价,也无事先告知,就涉嫌构成价格欺诈,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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