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发布通知,调整苏州工业园区低工资标准。《通知》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苏州工业园区月低工资标准从1680元/月调整为1820元/月,低工资标准从14.5元/调整为15.5元/。

  据悉,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低工资标准计算口径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0.5%。

  据了解,《通知》还对顶岗实习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

  编辑 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