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其他 > 正文

刘晓静律师: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网河南频道讯  2015-12-16 15:16

[摘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虚假陈述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天,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公司事务业务的刘晓静律师将针对该问题为大家作出详细解答。

刘晓静律师

一、民事责任

1、归责原则

我国区分不同的主体而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过错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构成要件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点: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

(1)违法行为

虚假陈述主要具体表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等等虚假陈述行为。

(2)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适用于区分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具体情形概念上,同时,在适用归责原则的时候,主观过错对确定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有重大作用。

(3)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①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③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4)损害后果

虚假陈述行为确实造成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只有造成实际损失才可以申请民事责任的赔偿。

3、赔偿范围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二、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虚假陈述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刑事责任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上所述,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投资人想要依据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诉讼,除了需要满足相应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苏州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