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吕先生的父亲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吕先生与姐姐一家三口和母亲一直共同居住。2007年9月,密云县进行城市改造,吕老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获得密云县某小区的三套楼房,三套楼房当时均未办理房产证。
儿子私卖母亲房产
吕先生的父亲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吕先生与姐姐一家三口和母亲一直共同居住。2007年9月,密云县进行城市改造,吕老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获得密云县某小区的三套楼房,三套楼房当时均未办理房产证。2008年9月,吕先生私下将其中一套拆迁得到的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先生。王先生交齐房款后入住,去年,王先生找到吕先生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证时,得知拆迁协议上登记的拆迁人为吕老太,必须由吕老太出面才能办理。此时,吕老太才得知房屋被儿子卖了。为此,2014年吕老太将儿子和王先生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王先生腾退房屋。
无辜购房人是否需要为房主腾房
吕先生在庭审时辩称,房屋所有权归母亲所有,自己当时是瞒着母亲卖房的,因此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王先生称,自己已经将房款付清,并且已经住了6年之久,且吕老太就住在同楼相邻单元,不可能不知道房屋已卖出。
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吕先生并不享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事后也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因此这份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王先生应腾退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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