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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需知:协助办证是不是开发商法定义务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11-08 07:12

[摘要] 某开发公司于2003年5月将三套房屋交付购买者张某,但直到今年3月,仍未将房产证交付张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为三套房屋办理房产证,并赔偿损失30万元。

办不了房产证导致纠纷

某开发公司于2003年5月将三套房屋交付购买者张某,但直到今年3月,仍未将房产证交付张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为三套房屋办理房产证,并赔偿损失30万元。开发公司辩称,房屋交付后张某应出具要求委托我方办证的委托书,至今张某未办理委托书,未将车库的维修基金和契税共计8000余元交付我方,造成不能办证的原因是张某而不是我公司。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公司给付张某6万元。

协助办证是不是开发商法定义务

针对此问题,天嘉律师事务所的段林国律师认为,建设部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房产开发商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关于办证的主体,建设部的制式合同中没有约定谁办理房产证,一般的单独签订协议规定谁办证的确实不多,谁造成了延期办证的结果,谁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有的开发商在卖房宣传时说明了负责办证,这样开发商的协助办证义务就当然变成了约定代为办证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办证,这是开发商的责任,理应支付违约金

关于开发商收取税金和维修基金的情况,还有另一种情况,如果没有收以上费用,也没有任何约定,办证的主体是买受人,但由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信息不对等,不可能买受人购房后不停地问开发商,“可以办证了吗?”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保密、协助等义务,在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后,开发商应履行通知买受人的合同附随义务,如果没有通知,导致办证长期搁置,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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