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金融服务,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二、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根据辖内不同城市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低首付款比例。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2015年9月24日
(来源:证券日报)针对市场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不同理解,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复《证券日报》记者时指出,央行将坚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201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联合发文,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提出“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同时,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据央行介绍,目前,多数省份统一将二套房低首付款比例从60%下调为40%;江苏、安徽、江西、四川等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省会城市的二套房低首付款比例定为45%,福建省将厦门市的二套房低首付款比例定为50%,实现了省内住房信贷政策的差异化;由于市场需求旺盛、房价存在上涨压力,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二套房低首付款比例并未一降到底,北京、上海定为50%,广州和深圳暂未调整。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的情况各异,各地房地产市场周期也不一致,区域分化日益加剧,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常态,这需要按照“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已经在差异化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例如,2015年8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在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时,提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结合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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