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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村土地征用办法是什么?有哪些细则

房天下房天下整理  2015-09-22 15:22

[摘要] 近有人问,苏州农村土地征用办法是什么?有哪些细则?事实上,苏州市区内各个区域之前办法也有差异,但基本办法如下。

近有人问,苏州农村土地征用办法是什么?有哪些细则?事实上,苏州市区内各个区域之前办法也有差异,但基本办法如下。

(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国家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对被抚养人实行货币补偿。由征地服务机构按本法确定的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其监护人,并与监护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

(三)对保养人员实行投保。由征地服务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保养费标准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保养人员发放的保养金不得低于每人每月l60元,并给予约定的医疗保险费用。肢体残疾、痴、呆、盲、哑,精神病患者及患其它严重疾病和慢性疾病的保养人员,原则上由其家属负责,保养金交给负责监护的家属,由征地服务机构与负责对上述保养人员监护的家属签订协议。元家属监护的,中征地服务机构负责投保。保险金标准由征地服务机构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每月保养金发给保养人员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负责监护。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其户籍就地转为城镇户口,并办理农转非相关手续。对婚迁以外的“衣迁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时,对其不作安置补偿,但在村民小组建制撤消时,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川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安置,可参照上述国家征地补偿、安置规定办理。

第五章少地、无地村民小组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被征用后人均占用耕地不到0.oo67公顷的村民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销建制手续。

第二十八条拟办理撤组的,由土地部门发出拟办理撤组通知书。当地公安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对拟被撤组的迁入户口实行冻结。对在冻结户口前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按照法律、法规需迁入而尚未迁入户口的人员,可视作拟被撤组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其行政区划归属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相关接收地区应无条件接收。原有在册农业户口,由接收地区的公安部门会同粮食部门核实后,就地转为城镇户口,并随转粮油关系。撤组时在外学习、参军等人员,在返回时经核实后可以办理转户手续。

第三十条经批准撤组时,其所有在册农业人口应全部进行安置,安置方式按本办法相应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撤组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撤组的集体资产属撤组前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拥有,主要用于撤组时对农业人口的安置和保养等经费不足的补充、具体使用由负责撤组的有关单位与相关镇人民政府商定。

(二)被撤组所在地的土地部门,要对被撤组的土地四至界限,农民房屋、零星地、河塘、水面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绘图造册。被撤组范围内的剩余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零星地、水塘、、道路、单位及个人使用的土地,应当由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收归国有,按城镇规划要求统一安排使用。(二)被撤组的农户转为城镇户口后,凡需建房(包括扩建、改建,翻建)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房川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土地或超过标准多占土地的,作违法用地处理。已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农户自有住房,按城镇私房进行管理,山土地部门对自有住房用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部门对自有住房换发房产所有权证。

第六章农民留用地

第三十二条农民留用地,是指在征地时,为保障被征地后村民的生产、生活,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所安排的建设用地,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的一种方式。第三十三条农民留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但留用地位置安排在苏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县级市所在镇的建设规划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土地,应征用为国有土地。

第三十四条农民留用地的确定,根据征地时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依照留用地所在地的土地级差和人均年收入1000元的标准确定,由土地部门核发留用地指标确认书。农民留用地的安排必须服从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留用地应当在当地镇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内,也可以按规划跨镇安排,并从严控制农民留用地的数量。在办理农民留用地手续时,应当利用镇、村存量建设用地。农民留用地审批手续,视征用土地数量等实际情况可一次或分批次办理。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农民留用的,在报批建设项目的同时,凭留用地指标确认书及规划部门审批意见等有关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市、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农民留用地审批时所需资金,从建设项目征地后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出,对跨镇或村安排农民留用地造成的级差地价,由当地镇或村解决。

第三十七条农民留用地的开发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其开发经营方式可以是:

(一)以留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租赁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

(三)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经营。农民留用地不得转让。因合资、合作等经营行为确需转让农民留用地使用权的,须报当地土地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留用地上所得的纯必须单独建帐,每年按提供留用地当年起的在册农业人口和己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平均分配。

第三十九条扶持农民留用开发的相关政策:(一)留用地开发建设时,投资单位可以享受小城镇建设的同等优惠政策;

(二)留用地以租赁方式经营时,可以在三年内免交土地有偿使用等有关规费。

第四十条任何个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转让农民留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农民留用地的区位和用途。土地部门负责对辖区农民留用地的统一管理。计划、建设、财政、工商、物价、房产、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管理。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民留用地的使用和分配情况负有直接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七章征用土地税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时,土地部门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负责代征耕地占用税,代!上农业重点建设资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收取土地用途变更费等税费

第四十二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她单位或个人承担耕地补偿责任,按省规定向土地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补充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外农业发展基金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开垦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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