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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了 原房主不肯迁

城市商报  2015-09-17 13:31

[摘要] 花钱买了 ,急着 让孩子 的。没想到,原房主却怎么也不肯迁出 ,无奈之下,买房人只能上诉法院求助了。“幸好签合同的时候留了个心眼,做了这件事,不然就吃大亏了!”法庭外,握着判决书的钱某这样说。

花钱买了 ,急着 让孩子 的。没想到,原房主却怎么也不肯迁出 ,无奈之下,买房人只能上诉法院求助了。“幸好签合同的时候留了个心眼,做了这件事,不然就吃大亏了!”法庭外,握着判决书的钱某这样说。

钱某的孩子快上 了,夫妇二人为了孩子的 问题已经愁了好久。终,钱某以140万元的价格在园区某口碑不错的 旁买了套二手房。买房之前,钱某做了不少功课,得知有不少买卖二手房的房东卖出房产后,并未迁出 。于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一天内,出卖方保证将其 于该房屋的 户籍关系迁出,迁移原 的,自本条约的迁移原 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 实际迁移之日止,每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本以为添上违约金这一条就万无一失,不料想事情还是发生了。房子已经过户两天,原房主一家人的 还挂在这里,钱某给孩子 的想法落了个空。钱某有些着急,怎么不按合同约定的来办事呢?可钱某每每催促,对方都拍着胸脯保证,明天一定马上迁出 。然而这明日复明日,究竟是要拖到何时?一年多过去了,钱某眼见购买 的目的不能达到,心中 上火,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告上园区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共计5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钱某按约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且已经完成房屋过户登记,然而被告并未履行迁出 的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终园区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官提醒:购置 应谨慎,为防止这类纠纷发生,除了约定通常的购房条款外,还应该明确 迁出问题的违约责任,以确保发生纠纷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标签: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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