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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不清土地性质、房屋产权 小房子出现大问题

姑苏晚报  2015-09-13 15:33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攀升购房 的人逐渐增多,伴随着“金九银十”的到来,又有不少市民对即将开盘的新楼盘跃跃欲试。然而,在购房、建屋过程中,房屋和土地的性质是否都看清了呢?无视这些产权性质又将给市民带来哪些麻烦呢?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攀升购房 的人逐渐增多,伴随着“金九银十”的到来,又有不少市民对即将开盘的新楼盘跃跃欲试。然而,在购房、建屋过程中,房屋和土地的性质是否都看清了呢?无视这些产权性质又将给市民带来哪些麻烦呢?

案件一:忽略土地性质男子签了认购书后又反悔

伊某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并支付定金3万元。该认购书签订后不久,伊某发现其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并非住宅用地。可是当伊某找到开发商时,对方却表示自己并没有欺骗伊某。原来,开发商在与伊某签订认购书时出示的预售许可证确实并非住宅楼。伊某表示自己的确看到了许可证,但认为商业用房在市场占有的比例很小,所以没在意。开发商没有起到明示义务,故要求开发商解除认购书并退还3万元。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伊某作为购置房屋的一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充分了解房屋性质,在开发商挂出了该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并载明了房屋坐落于商务综合楼的情况下,未对预售许可证仔细查阅,是伊某存在过失。开发商并不存在隐瞒的行为。因此,伊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本案中,伊某不能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因为构成误解的内容首先应当为合同中明确载明的内容。伊某提出其对所购房屋土地使用性质有误解,但认购书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土地的使用性质,故伊某无权要求撤销合同。

法官提醒,购房对普通民众来说并非小事,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对将要购买的房屋, 是土地性质等内容了解充分,擦亮眼睛,谨慎对待。

案件二:邻居造屋越“红线”擅自拆除惹上官司

朱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进行房屋翻建,新建房屋北墙外侧距离审批的宅基地红线尚有70cm左右的距离。同时朱某将原有的化粪池由房屋东南侧移至新房屋的北侧,化粪池长约2米,宽约1.2米,深约1.5米,上面加盖水泥板。朱某北面邻居李某以该池构成违法建筑为由指使两名工人在未告知朱某,且未经 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朱某的化粪池,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朱某所实施的建造行为有违法建筑之嫌,但是李某的拆除行为并未得到 机关允许,李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朱某所建构筑物物权瑕疵,法院在受损建筑材料的价值范围内酌定赔偿500元。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人新建、翻建建筑物必须在自己土地范围内且不妨碍他人,同时符合市政规划,否则可能因构成违法建筑而蒙受巨大损失。对于违法建筑,相关方可以向城管等 部门依法举报,权利受损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民事赔偿。切不可擅自拆除或破坏相关建筑,否则不仅损害邻里关系,甚至可能面临民事追责。

案件三:无证房房主采光受限起诉邻居

诉求被驳回究竟为哪般

在城乡建设管理实践中,由于产权不明晰,因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往往障碍重重。

1992年,古某向某市镇建设办公室购买房屋一间,但当时并没有办理房屋 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建造时也未办理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手续,古某交清房款后即接收房屋一直居住至今。去年5月,周某在古某房屋南侧建造二层房屋,该二层楼房亦未履行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周某房屋一层直接将古某房屋南山墙上两个窗户完全堵死,致古某房屋永远无法向南开窗,通风采光受到严重影响,遂引发双方纠纷。

古某在与周某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拆除 古某房屋南墙二楼建筑物。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不具备对其占有的建筑物享有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动产之物权,虽然古某主张其房屋已购买多年、形成了事实上的 权,但其未能提供相应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也未能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使其所购建筑物合法化。由于目前权利基础存在明显障碍,故法院对古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古某这种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显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更多是历史遗留问题所导致。当事人对其占有的建筑物均不具备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动产之物权,因此不能基于相邻关系请求排除妨害。总之,若当事人持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时,应尽可能通过依法补办手续等方式使其所购建筑物合法化,如此才能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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