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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办幼儿园确定新收费标准

城市商报  2015-09-04 16:44

[摘要] 近日,《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 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终定稿。市区(含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依法经 部门批准的各类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集体性质和部门办性质)都在今秋招收新生时就执行。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新生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近日,《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 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终定稿。市区(含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依法经 部门批准的各类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集体性质和部门办性质)都在今秋招收新生时就执行。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新生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调整的具体方案为:公办(部门办)省 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调至500元/生.月、市 幼儿园400元/生.月、合格幼儿园350元/生.月;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调至500元/生.月、市 幼儿园460元/生.月、合格幼儿园410元/生.月。

物价部门同时强调,上述为基准价格,幼儿园(托儿所)招收新生时,实际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不超过10%幅度内上下浮动;假期收费可适当上浮,幅度高不超过30%;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 服务的,收费标准在实际收费基础上可上浮,幅度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如若幼儿自行退(转)园或由于放假,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收费标准调整后,本市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在苏州市)入园(托儿所)的保育 费报销,按每月250元标准。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

涉及幼儿园(托儿所)代收费的,物价部门强调,这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 、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代收亲子活动费的,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的原则,并公示活动内容及收费标准。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标准,新方案今秋即刻执行。对插班 的幼儿,按所在年级统一的标准收费。要 注意的是,已在幼儿园(托儿所)入托的幼儿,进入同一幼儿园就读小班视为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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