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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松绑楼市限外令 解析4大重要变化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8-27 20:41

[摘要] 六部委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有关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房天下房天下讯】六部委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有关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房天下对比2006年六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为您详解本次的几个重要调整变化。

本次通知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

一、外商 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 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 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 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第38号)执行。

之前关于此条款的规定为“外商 设立房地产企业, 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 总额的50%。 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而此次调整后,根据上文提到的国家工商局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 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本次调整后,外商 房地产企业需要外资的注册资本从 总额的50%降为40%, 总额在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占 总额的要求更降低至1/3。

二、取消外商 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之前关于此条款的规定为“外商 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 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本次调整后取消此项门槛。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之前关于此条款的规定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本次调整后,取消了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要超过一年的限制,同时未明文强调“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 房地产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 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 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之前关于外资办理外汇业务有多项条件要求,本次调整后,可以看得出来对外资 房地产管理进行了优化和改进。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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