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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拟定 新建小区应配建养老用房

南京日报  2015-07-29 10:03

[摘要]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缓解养老服务场所不足的瓶颈,《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及其有关部门将其闲置的培训 、招待所等场所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昨天,《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草案)》,新建小区每百户至少应配建20平方米养老用房。

鼓励闲置场所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为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缓解养老服务场所不足的瓶颈,《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及其有关部门将其闲置的培训 、招待所等场所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新建小区每百户至少配20平方米养老用房

“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及老龄人口数量庞大的现状,决定了居家养老是当前主要的养老方式,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辅助和依托。”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说,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不足问题,《条例(草案)》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 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条例(草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纳入相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结算范围。没有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机制。

养老护理人员按等级给予一次性补贴

针对目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低、专业技能缺乏、年龄偏大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规范养老机构用工,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相应的等级给予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工作者参加相关技能培训,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支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的商业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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