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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医保定点单位逐一过审

姑苏晚报  2015-07-23 13:14

[摘要] 昨天起至9月15日,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将逐一“过堂”审查。市人社部门表示,经查实,凡存在谎报瞒报等违规行为,或拒不参加此次年审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昨天起至9月15日,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将逐一“过堂”审查。市人社部门表示,经查实,凡存在谎报瞒报等违规行为,或拒不参加此次年审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此次审查,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经市人社局批准取得社会基本医保定点资格的单位,包括已申请暂停,或根据规定被暂停定点资格的单位。审查内容包括定点单位注册登记和执业资质、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医保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相关负责人表示,审查旨在强化对定点单位服务资质的监督管理,健全医保诚信备案制度,提高定点单位的守法自觉性,促进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推动医保事业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市人社局负责审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护理院,以及注册经营地在高新区、姑苏区境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人社局,分别负责审查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境内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此外,连锁经营机构由总公司所在地人社局负责统一受理审查。据悉,审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形式,必要时可结合现场检查。

市人社部门提醒,对年审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单位,将按规定下达整改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拒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并按规定处理。需要提醒的是,审查时需提供定点单位年度审核表及附表;单位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医药卫生许可证书副本;营业场所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市社会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副本;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报告。按规定,去年以来,连续3个月或以上未发生医保费用的定点单位,须同时递交书面说明。定点单位提供的材料中申报表格及相关复印件须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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