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江苏11条公路收费年限或延长

南京晨报  2015-07-22 08:38

[摘要] 交通运输部21日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对今后收费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转让等事项做出重大修改。收费公路事关百姓出行、经济运行,修订稿怎么改、为何改、谁监督?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和 。

如何改,收费期限怎么定?

高速公路收费分偿债和养护两阶段 其他 公路收费期满后停止收费

交通运输部21日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对今后收费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转让等事项做出重大修改。收费公路事关百姓出行、经济运行,修订稿怎么改、为何改、谁监督?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和 。

现行条例对收费公路都设定了不同的收费期限。近年来,早建设的一批高速公路收费面临收费集中到期、债务集中偿还问题,一些地方或经营单位利用不同手段延长收费期限,引发社会争议。修订稿对收费期限如何修改?

高速公路将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魏东表示, 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

特许经营公路的期限按照收回 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 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可以约定超过30年。特许经营高速公路期届满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此外,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 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剩余 性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高速公路为何要长期收费?王太解释说,这实际上体现了本次修订采取的“用路者付费”和“两个公路体系”的原则。

“目前财政无力承担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费用,坚持收费就成了必然选择。今后高速公路注重效率,依靠收费;普通公路照顾公平,依靠税收。”他说。

魏东表示,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收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

收支不透明让某些高速公路延期收费的理由备受质疑。

谁监督?不能一家说了算

将加强 建信息公开制度 保证社会公众对运行管理的知情权

为何改,建养资金从哪来?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将成为历史 修路资金由地方 发行债券筹集

从去年开始,高速公路收支情况才开始向社会公布。即使如此,今年广东交通厅还是摆了一道“乌龙”,不到一月公布了两个数字差距较大的账本。

魏东承认,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信息公开以及对转让、运营的监督管理等规定不完善,政策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

“收费公路政策在实施中由于信息公开不足,再加上实际工作存在的如收费公路转让的不规范、对部分收费公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运行管理必要的知情权,造成公众对有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甚至存在误解。”他说。

条例修订稿强化了 对收费公路的 。

明确 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 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 ;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等。

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瑛峰认为,应该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审计,把收费的情况摸得明明白白。避免让 或交通管理部门“自说自话”。他说,条例修订要注意弥补以前制度的漏洞。如明确 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防止出现不合理或者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行为。新华社

条例修订稿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收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的变化。喊了30多年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将成为历史。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 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 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债。”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说。

他表示,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 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因此必须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管理部门变更为地方 ,方式为发 府专项债券, 管理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 预算管理。

“我国国家公路网还处于大规模建设时期,但面临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现行条例对 与 者、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晰,难以保障 者获得合理回报。新建公路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银行放贷意愿也在减弱。”魏东说。

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说,“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是在过去 财力严重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的。但随着我国路网不断发展,同时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高速公路逐步进入大修养护期,收费公路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的来源就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苏州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