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张家港市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租客液化气使用不当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日前,张家港市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租客液化气使用不当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吴某与钱某于2011年7月签订租房协议,将一套住房连同液化气瓶租赁给钱某使用。2013年8月某日,钱某在家做饭时由于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引发火灾,导致吴某房屋受损。吴某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钱某赔偿损失。但钱某却认为,本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吴某交付的液化气瓶漏气造成的,过错在吴某,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引发火灾的液化气瓶,已由租客钱某实际占有并使用了长达两年之久,钱某应对该液化气瓶负日常安全检查的责任,故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吴某作为房东,也应及时提醒租客经常检查液化气瓶的安全,故吴某也负有一定责任。终,二人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钱某一次性赔偿35000元,其余损失由吴某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对长期使用的租用物的性能与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特别是家电、液化气、电路等具有潜在危险的物品,一旦发现存有安全隐患,要及时与出租人联系。作为出租人,也有义务督促承租人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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