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昨天发出公告,4月29日起,市区普通客运出租汽车每车次向乘客收取1元燃油附加。
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昨天发出公告,4月29日起,市区普通客运出租汽车每车次向乘客收取1元燃油附加。
根据公告,4月29日至30日,市区4303辆客运出租汽车逐步完成计价器参数调整工作,在此期间两种运价并存,即完成参数调整的车辆收取1元燃油附加、未完成参数调整的实行原运价,公告要求经营者严格按标价公示和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任何车辆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加收费用。
同时,公告指出,要严格控制各种涉车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涉及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车司机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出租车司机经济负担(含代收代付费用)。实施燃油附加政策后,行业主管部门将督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明码标价、在乘客上车时及时告知,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核发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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