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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安置房 将分户验收

——否则不得竣工验收

苏州日报  2015-04-09 09:16

[摘要] 对农民安置房要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否则不得竣工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民安置房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设监督管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对农民安置房要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否则不得竣工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民安置房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设监督管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加快农民安置房建设是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民生工程,今年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明确,苏州力争3年全面解决已动迁农民住房安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则是改变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升城乡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2015年开始,我市启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以每年不少于1000个村庄10万农户的速度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同时撤并乡镇污水治理每年不少于30个,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重点村、特色村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超过80%。

为确保质量、规范运作,让改善安置农户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举措落到实处,市住建局4月7日发出通知,要求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等多方面加强建设管理。

加强监督有哪些细则

工程建设

●农民安置房建设要贯彻土地集约原则,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农民安置房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落实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备案制度,凡使用国有资金且建设规模达到招标范围要求的农民安置房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应当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规范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质量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民安置房建设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司其职,把好安全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则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则要把农民安置房项目作为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

“通病”治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农民安置房项目质量通病的专项治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并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此外,相关工程的建设档案也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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