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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规定机动车限购提前三十天公告

苏州日报  2015-01-29 13:17

[摘要]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政府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苏州代表团热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近年来,空气质量糟糕、雾霾天频繁“光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昨天上午,苏州代表团审议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代表们认为,《条例(草案)》论证研究深刻、立法依据充分,系统性强、可操作性强,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哪怕把污染企业罚得倒闭了也是值得的”

李民代表说,去年青奥会期间南京的“水晶天”和今年北京的“APEC蓝”,都充分说明了只要治理举措得当、力度到位,大气污染是可控的,空气质量是可以改善的。

张导代表建议,要加大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某些企业宁愿每年交罚款,也要顶着污染继续生产,就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其远远高于罚金。特别是对一些大型污染企业,处罚力度要加大,哪怕有几个污染企业因为罚款倒闭了也是值得的。污染企业破产倒闭,可能会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是对更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

“削减污染总量”要进行量化

贺凤春代表说,环评部门对企业污染总量的评估,包括对污染物类型的评估,都要有科学公正的界定,防治工作才有良好的基础。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检测技术、检测设备的科学性、先进性,及时发布信息预警,真正起到以防为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的需求及时进行调整,使指标体系更先进、更完备,接轨欧美国家指标体系。

戴洁代表说,《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削减污染总量”讲得有点笼统,具体执行中环保部门应对这个总量进行量化,每年进多少煤、燃烧多少煤都是可控的,要落实到煤炭燃烧每年的削减量、煤炭质量的提高等方面。高等级的煤和低等劣质的煤在污染排放上差别很大,江苏要控制低劣质的煤、汽油等能源的进入。另外,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都进行了实时监测,对其他企业的监管也要及时跟上,要管住一些小企业的排放问题,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跑冒滴漏”和突发事件同样会引起局部污染。

增加便捷有效的大气污染投诉渠道

《条例(草案)》专门设了一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目的是建立起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机制。一方面,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气环境信息依法公开;另一方面,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明确了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知情权、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等实体性和程序性参与的权利,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兰青代表说,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全民监督,每个人都可以是“监督员”。他建议,要为老百姓增加便捷有效的投诉渠道,对查实的投诉进行奖励,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来。

张导代表建议,要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起诉。

“机动车限购”要提前三十天公告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政府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李民代表说,这一条很好地维护了公民的执行权和参与权。过去有些地方政府搞“突然袭击”、甚至放弃原有的承诺,突然之间下令实行限购,反而引起市民非理性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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