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6月份开始,我市新建住宅区的服务设施规划将采用新的管理规定。昨天,市规划部门对外公布了新的《苏州市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的物业、商业和公益性三类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从6月份开始,我市新建住宅区的服务设施规划将采用新的管理规定。昨天,市规划部门对外公布了新的《苏州市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的物业、商业和公益性三类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新规明确,新建住宅区内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议事用房面积一般为20到40平方米。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适用新规定。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可参照执行。
住宅区服务设施指的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包括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物业设施、社区居委会等。住宅区服务设施按照不同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特点,分为物业、商业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三个类别。
按照新的规定,物业商业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二层范围内;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房屋,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三层范围内,如物业用房设在二至三层的,则应在一层设有业主接待处以方便群众使用;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通道。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标注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技术指标中注明面积。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
新规对物业用房的面积有具体的规定。要求商品房住宅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7‰且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为地上建筑总面积的3‰,物业商业用房为地上建筑总面积的4‰。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议事用房面积一般为20到40平方米。
此外,住宅区每5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应设置公厕1处,可结合其他服务设施布置,公厕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建设标准按《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住宅区垃圾收集点设置宜按门洞(高层住宅)或每幢(多层住宅)在适宜位置分别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每个收集点都宜配备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收集容器。社区居委会用房按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户0.4平方米以上标准配置,且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且应方便外来人员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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