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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摇号工作规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  2012-07-25 16:59

[摘要] 为尽可能满足申购家庭的居住需要,可安排摇中住房号的申购家庭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与同一住房类型、同一家庭人口段内其他摇中住房号的申购家庭,在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的原则下,相互调换所摇中的住房号,并办理住房号调换手续。

苏州保障房摇号工作规定:

为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在市区范围内,向具备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时,进行确定本年度或本批次的实际购房家庭、所购房屋的坐落、选房的先后顺序等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具备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是指按《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政策和现行规定,经过户籍地(居住地)公示和媒体公示,通过预审、初审、复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已取得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家庭。

三、可供房源,指市政府本年度或本批次提供的用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房源。

四、对已具备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应该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实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机会。

五、住房保障资格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具备购买资格的申购家庭,自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日期起,三年内可参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摇号。

六、年度供应对象范围是当年6月30日(含)前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具备购买资格的申购家庭(含往年申请未取得实际购房机会的申请家庭)。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具备购买资格的申购家庭,列入次年供应对象范围。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申请家庭、房源筹集数量等情况,调整当年的摇号供应的对象范围。

七、供应摇号实行轮候制度。

1.当可供房源数量大于或等于供应对象数量时,采取一次性摇号方式确定本年度或本批次的实际购房家庭。

2.当可供房源数量小于供应对象数量时实行轮候制度,采取分段摇号方式确定本年度或本批次的实际购房家庭。当年供应对象中,上年度12月31日(含)前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具备购买资格的申购家庭,未参加过摇号或参加摇号未摇中住房号的,实行优先摇号。当年供应对象中,当年1月1日(含)至6月30日(含)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具备购买资格的申购家庭,在剩余房源中进行摇号。

八、供应的房源可按申购家庭的申购人口数分段进行配置。可分别设2人户、3人户、4人及4人以上户等若干个家庭人口段。

九、为各个家庭人口段具体配置房源时,应根据具备资格并已确认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数量与本年度或本批次可供房源的数量的比例,合理配置房源数量和套型。配置情况应在摇号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现房供应时,为避免因申购家庭摇中住房号后放弃购买,而造成供应房源空置的情形,可在每个家庭人口段按配置房源数量的一定比例增设候选顺序号。候选号顺序按自然数排列设置,并以摇号方式分配给该家庭人口段内未摇中住房号的申购家庭。

十一、对纳入本年度或本批次购买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范围的申购家庭,如准备参加本年度或本批次供应摇号的,必须在正式摇号前的规定时间内到规定的窗口,确认“参加本次供应摇号”,否则视为放弃参加本次供应摇号。

十二、具体确定本年度或本批次的实际购房家庭、所购房屋的坐落,以及候选号选房的先后顺序等,一般以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摇号方式进行。

十三、摇号时一般应邀请具备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代表、市相关部门的代表等到现场监督指导。

十四、供应摇号工作一般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十五、保障性住房供应的摇号结果,在摇号现场当场确认,并及时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和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告栏向社会公布。

十六、摇中住房号的申购家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购房凭证、办理购房手续,作弃权处理。弃权家庭从供应摇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十七、为尽可能满足申购家庭的居住需要,可安排摇中住房号的申购家庭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与同一住房类型、同一家庭人口段内其他摇中住房号的申购家庭,在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的原则下,相互调换所摇中的住房号,并办理住房号调换手续。

十八、现房供应中有被放弃购买的房源时,如已设置候选顺序号的,应该组织摇中候选顺序号的申购家庭,按候选顺序号的顺序依次选房及购房,作为自动放弃。弃购房源情况和候选顺序号选房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九、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城区保障性住房供应摇号工作。实施中应依据本《规则》对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严格执行。

二十、供应摇号工作坚持信息公开、阳光操作、不予个别照顾的原则。实施住房保障的相关人员,在供应摇号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在城区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置廉租住房、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规则。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本《规则》,制定适应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摇号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房改〔20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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