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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并非无可抗力 二套房退房购房者赔了1.5万

苏州日报  2011-03-03 08:58

[摘要] 2月,国家再次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此带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风险重新显现。近日,在虎丘区法院的调解下,已签购房合同的刘女士因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而无法办理贷款,她选择退房并支付违约金15937元。

2月,国家再次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此带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风险重新显现。近日,在虎丘区法院的调解下,已签购房合同的刘女士因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而无法办理贷款,她选择退房并支付违约金15937元。

法 官 提 醒

规避风险签合同是关键

虎丘区法院主审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目前,我国房产调控已进入密集期,国家宏观调控造成的房屋买卖风险不容小觑。

规避房产政策风险,一方面,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要跟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多沟通,确保合同约定贷款能够实现。另一方面,购买者要善于利用购房合同来规避房产政策风险:一是明确约定购房款来源,如果购房款是需要贷款取得,则应该在合同中注明;二是明确约定如按揭不成应如何处理,如明确在此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或支付少量违约金等。

与政策赛跑,怎想新政后无力承担首付

家住高新区的刘女士有一套住房,为改善父母居住环境,也为生小孩做准备,2010年3月,刘女士一家决定购一套三居室,原来的房屋给父母居住。

此时,有关国家房产市场调控的消息已铺天盖地,为了“与政策赛跑”,刘女士匆忙挑选了一套房子。2010年4月11日,刘女士与房主常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女士以103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同时约定违约金10万元。签约后,刘女士当即支付给常先生1万元定金。

合同签订后第6天,也就是2010年4月17日,首付还没来得及付,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主要措施包括将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从20%调整到了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础利率的1.1倍。这就意味着,刘女士首付要多支付30余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违约是不是不可抗力

迫于经济压力,刘女士决定向常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刘女士认为,购房合同中第7条免责事项明确“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项之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应属于不可抗力。同时,她愿意承担常先生房屋闲置期内的损失。

常先生则认为,买房协议中没有提到办理贷款事宜,并且,贷款并不是支付房款的方式,刘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借款、把套房变卖等形式凑足首付。但刘女士没有做任何这样的努力,属于违约,刘女士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几次交涉无果后,常先生把刘女士告上法庭。

新政并非不可抗力,买方需支付违约金

虎丘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调查了刘女士的实际支付能力、履行协议过程中的主观态度以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法院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显然,房产新政并非无法预见。在刘女士订购二套房之前,已有许多国家宏观调控的信号,刘女士也承认这点。而且,房产新政的影响并非不可克服。

综上,法院认为房产新政不构成不可抗力,刘女士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刘女士的违约并非完全出于故意,且卖方常先生并未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实际遭受太大的损失,故常先生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过高。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常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刘女士一次性支付常先生违约金15937元(含之前支付的定金1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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