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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加强经适房管理 李华芳道监管误区

苏州房天下整合   2010-04-28 13:25

[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者禁止购买第二套房;二是严格禁止违规租售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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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日前公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龙八部,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违规出租出售经适房将被收回”、“享受经适房者禁购二套房”、“中介不得租售经适房”、“经适房购房人高消费需主动说明”等等,随之成为各媒体报道的标题。

集中这些侧重点各有不同的媒体标题,公众对于该通知的内容差不多也就知道了个大概,总的来说,就是要严格经适房监管,让久违的公平公正严肃地重回经适房领域。虽然只是一份通知而并非既成事实,但很多人已经迫不及待地献上了赞美。这足以说明当下的经适房领域有多么混乱,而严管经适房的民意又有多么强烈。但是,如果上网搜索一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我们不难发现,新通知大多不过是对老法规的重复强调而已。

李华芳:经济适用房的监管误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者禁止购买第二套房;二是严格禁止违规租售经济适用房。

先说条。从意思上看,似乎有繁复的嫌疑。这要从什么是经济适用房说起。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简单来说就是既经济又适用,经济是相对于房产市场价格而言,适用是相对于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的实用效果而言。

也就是说,严格按照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其实根本无力负担第二套房。所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实际上就是“无力负担第二套房”的同义反复。当然,因为一个家庭有多个人,那么其中一个人享受经济适用房,其他人可以去买第二套房,这样,新规定或许就有些道理了。不过无论是1994年的管理办法,还是现行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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