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14名成员。管委会2015年共召开3次会议:
1. 第三届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15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2015年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的报告》,并对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服务和主任委员、委员替补事项进行决策。
2. 第三届六次会议听取了上半年公积金运行情况汇报,审议了提请批准的关于追补审议批准调整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关于放宽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关于所属分支机构实行所在地“同城待遇”事项。
3. 第三届七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和我 关于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缓解公积金资金压力的情况汇报,审议了有关公积金融资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为苏州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 内设9个职能处室,在所辖四个县级市、五个区设置9个分 和1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6家,同比上年无增减。全年实缴单位44485家,实缴职工210.41万人,缴存225.91亿元,同比增长15.78%。当年新开户单位6294家, 新开户职工 61万人,净增单位 6132 家,净增职工12.11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1314.03亿元,缴存余额478.5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0.76%、14.70%。
(二)提取:全年提取164.57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2.85%,比上年同期增加11.11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835.46亿元,同比增长24.53%。
(三)贷款
1. 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为70万元(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高限额可计算至住房总价的80%),其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16家,同比上年无增减。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57万笔、227.28亿元,同比增长124.60%、246.25%。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48.85亿元。截至 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3.86万笔、829.38亿元,贷款余额475.82亿元,同比增长33.45%。
2.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0.106 亿元,应还贷款本金3.2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3.2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 3.2 亿元,无项目贷款余额。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为2.75亿元,全部为活期存款。
(五)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99.43%,比上年同期增加13.9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82835.34万元,同比增长13.03%。其中,存款利息收入 13502.9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69038.85万元,其他收入293.50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62085.22万元,同比降低48.29%。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33732.19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9982.8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7518.73万元,其他支出10851.48万元。
(三) :全年,住房公积金 120750.13万元,同比增长189.60%。 率2.67%,比上年同期增加1.58个百分点。
(四) 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6393.4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7391.42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7391.42万元,提取本年度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6965.26万元,上缴财政上年度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526.26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8955.84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5212.3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6504.61万元,同比增长26.62%。其中,人员经费2545.63万元,公用经费397.85万元,专项经费3561.1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 2015年底,个人住房贷款1.11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率0.000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47%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17718.2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47%,个人贷款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009%。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截至2015 年底,无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当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237.6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11%和15.78%。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45%,国有企业占2.60%,城镇集体企业占1.79%,外商 企业占13.5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5.3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93%,其他占5.30%。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84%,中等收入群体占12%,高收入群体占4%。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527.29万笔、164.57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3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1.4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8.28%,租赁住房占0.28%,其他占1.3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6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7.2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22%, 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1.02%,其他占0.19%)。
   (三)贷款业务。
   1. 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13.5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0%,与上年持平。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5亿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31.83%,90~144(含)㎡占59.67%,144㎡以上占8.5%;新房占60.94%,二手房占39.06%。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4.45%,中等收入群体占41.99%,高收入群体占3.56%。
   2.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3个,贷款额度20亿元,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项目建筑面积共 62.78 万㎡,可解决 3255 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1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鉴于其余两个项目进展情况的实际,两项目不再申请发放公积金贷款,苏州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工作告一段落。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9.92%,比上年同期增加63.67个百分点。
(五)特色做法
1.开展2014年度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全市共计办理贷款贴息1604笔、353万元,户均贴息2200元。
2.继续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实施奖励补贴机制,全年累计向3.44万名符合条件的职工实施奖励4243.09万元,人均享受补贴1233.46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根据《市编委办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使用规定的通知》(苏编办通〔2015〕79号),我 原资金管理一处更名为缴存执法处、原资金管理二处更名为使用管理处、原信息技术处更名为信息管理处、原资产保全处更名为内部审计处、原综合服务处更名为服务管理处,撤销原项目贷款处,增设政策法规处。各处室职能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职能如下:
办公室:负责本 事务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大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与整理;文秘、档案、宣传、机要、保密、信访、安保和后勤;组织人事、机构编制、 培训; 信息公开、新闻发言; 本级和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管理;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监察室:协助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反腐倡廉宣传 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受理对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处分的申诉;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级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缴存执法处:负责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等单位业务。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监督、分析归集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单位缴存业务管理及住房公积金卡务管理;组织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单位暂缓或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核;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缴存投诉处理的管理;依法检查监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负责缴存 指导、 调解、 执法工作和缴存单位信用管理;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使用管理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等使用业务相关政策;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监督、分析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房源管理、数据维护和征信管理;协调、指导、考核协作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后管理和提取等使用业务的风险防范;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管理;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法制工作。组织重大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依法 、法制宣传、普法 ;承担 各项法律事务;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 本级和分支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财务收支计划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编报 本级管理费用预决算,审核汇总分支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并核拨分支机构经费;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报表、统一会计核算、财务检查和统计等管理工作;办理分支机构、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基金结算、对帐手续;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信息管理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规划与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基础平台架构规划和实施部署;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升级;相关软件系统、硬件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业务数据信息和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服务项目的预算编制、 采购工作;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业务承办银行开展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工作。
内部审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并参与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并对内控有效性和健全性进行评审;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业务考核工作;牵头实施承办银行委托金融业务考核工作;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服务管理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服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管理与考核工作;网站公众监督和12345阳光便民服务平台、缴存单位云服务客户端的回复处办;对承办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设立、撤并的审批及检查指导工作;服务窗口和业务网点工作人员的服务培训和指导;对服务窗口和业务网点服务质量监督和考评工作;管理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二)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5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化。
(三)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 缴存基数限额:
2015年度,苏州住房公积金高缴存基数为17700元,低不得低于苏州各地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地低社保缴费基数,如职工工资基数确实低于当地低社保缴费基数的,经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按实缴存,但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度低工资,即1820元。
2. 确定方法:
高限额: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低限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度低工资。
3. 缴存比例调整:
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单位与职工各12%;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单位与职工各8%~12%。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5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2015〕61号、143号、196号和265号文件精神,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从3.75%依次下调至3.50%、3.25%、3.00%、2.75%;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从4.25%依次下调至4.00%、3.75%、3.50%、3.25%。我 按照利率调整流程,及时完成公积金系统的利率调整工作。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 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意见精神,我 出台了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政策调整力度大、突破多的一次公积金贷款政策:从2015年5月15日起,⑴新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5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35万元调整至70万元。⑵借款申请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新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30万元调整至45万元;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21万元调整至45万元。⑶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存量成套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高限额可计算至住房总价的80%。
(六)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1.目前,苏州地区公积金处于高位运行状态,保证本市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需求已属不易,不具备向非本市缴存职工发放贷款的条件,故暂未出台异地贷款相关政策。
2.2015年,全市发放贴息贷款2738户、11.12亿元。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安全,我 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卡密码管理和提取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5〕1号)。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 出台了《关于开展苏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以及基础信息核对的通知》(苏房金规〔2015〕3号)、《关于开展苏州市2015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以及基础信息核对的通知》(苏房金规〔2015〕4号)两份文件,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并同时开展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经统计,全市职工账户调整率达到70.94%,月应缴额增加9.47%,职工缴存质量进一步提高。
3.为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我 出台了《关于开展存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苏房金〔2015〕87号)文件,对开展存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基本原则、操作程序、财务核算进行了规范。
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我 出台了《关于统一职工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凭证的通知》(苏房金规〔2015〕6号)文件,规定职工购买存量住房须凭《房屋 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办理提取。
5.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精神,我 联合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 支行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的通知》(苏房金规〔2015〕7号)文件,规定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6.为 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顺利进行,进一步减轻居民在安置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出台《关于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居民安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苏房金规〔2015〕9号)文件,规定凡在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涉及到征收、改造和安置的住宅户居民,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不受征收安置支付金额限制。
7.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精神,出台《关于统一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通知》(苏房金规〔2015〕10号)文件。2015年,共向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证明600余份。
(八)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的建设服务情况
2015年,我 继续加强苏州公积金特色服务文化建设,努力为职工提供全区域、全流程、全节点的 高效服务。
1.全面实施服务前台业务影像系统,免除职工材料复印。统一规范公积金业务证明材料和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出具。全市公积金系统服务流程、设施配置、环境营造、人性服务等软硬件功能实现同步优化。
2.深化“互联网+公积金”融合,短信平台全面上线,通过短信主动推送、定制订阅,实现公积金资讯实时掌握。尝试12329热线人员服务外包,全面推行挂机短信发送,当年共接听职工咨询建议电话149.92万次。
3. 坚持落实好“主任接待日”和机关中层干部服务大厅值班等制度。加强服务 和质量问效,认真落实“神秘人”暗访、满意度专项调查、客户需求采集、服务质量回访和行风监督员监督机制,不断改进服务内容、办事流程、跟踪反馈和结果评价。在苏州市委、 首次市级机关绩效考评中,我 被表彰为苏州市市级机关绩效管理优胜单位。
(九)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 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职工汪某某,2012年11月在昆山分 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隐瞒已婚事实,虚填单身声明,以单身名义取得公积金组合贷款。2015年初,有知情人举报汪某某隐瞒婚姻状况,以欺骗方式取得公积金贷款,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我 约谈汪某某,确认其隐瞒婚姻状况,以欺骗方式取得公积金贷款的事实。我 依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做出了责令退回以欺骗方式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取消其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 处理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向其先后下达了《限期退回通知书》、《 处理事先告知书》、《 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汪某某既未改正,又未到 进行申辩、申请 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期满后,我 于2015年12月进行催告,催告期满,汪某某仍未改正,我 于2016年1月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5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5年,面对旺盛的公积金贷款需求,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我 通过实施“公转商”贷款和银行直接授信方式融资96.54亿元,较大地缓解了2015年内的资金流动性不足,满足了职工贷款需求,保证了贷款政策的稳定性。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