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幼儿园将设临时车位;城市建筑配建停车场应充分预留汽车充电设施……
新版建筑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和准则出炉
中 、幼儿园周边需设临时停车位
、 、幼儿园将设临时车位;城市建筑配建停车场应充分预留汽车充电设施……近日,《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出炉,其中根据停车分区,明确规定了住宅、写字楼、医院、 的机动车车位配建标准。据悉,新标准将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住宅停车位和旧标准保持一致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住宅、写字楼、医院、 等建筑根据分部区域的不同按照相应的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设停车位。
金陵晚报记者注意到,相较于2012年执行的旧版本,新版本中对于住宅的机动车配建指标没有太大变化。住宅仍分为别墅、独立式住宅;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四大类。
以一类区的商品房和酒店式公寓为例,小于90平方米的每户车位上限为0.9,下限为0.7。大于90平方米小于144平方米的情况,每户车位上限是1.1,下限是0.9。小于200平方米的每户车位上限是1.3,下限为1.1。
、 、幼儿园设临时车位
此外,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三级医院位于一类区内,需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0.8至1.2个车位的标准建设停车位,位于二类和三类区的,配建指标为1.5个停车位。 周边接送停车难一直是主城区交通面临的一大问题。按照2015版标准,位于一类区的 、 、幼儿园周边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分别按照每100位学生2、4、3个车位的标准建设停车位。
对于建筑物配建机械停车设备,《标准》明确规定,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停车场应充分预留汽车充电设施
《标准》还首次明确,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充分预留汽车充电设施。
其中,在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综合性停车场、新建社会停车场、大型商业区停车场、综合交通枢纽等,按照不低于车位10%的比例配建纯电动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新建居住的小区也应为每个车位预留充电桩的建设条件。
在公交保养场、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 ,建设公交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
其中公交车充电桩与车位数比例不得少于1∶1,出租汽车充电桩与车位数不得少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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